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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特别账户财务条例

来源: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特别账户财务条例.pdf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第一届特别会议(中国成都, 2007年5月23日至27日)通过,《公约》缔约国大会第八届会议(教科文组织总部,巴黎, 2020年9月8日至10日)修正

第一条 特别帐户

1.1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二十五条设立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下称“基金”)。

1.2 根据教科文组织《财务条例》第六条第6款,兹设立“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特别帐户”(以下简称“特别账户”)。

1.3 特别账户业务应按照以下条例进行管理。

第二条 财务期

2.1 用于估算预算的财务期应为从偶数年开始的连续两个日历年。

2.2 会计财务期应为一个年度日历年。

第三条 目的

根据《公约》第二十五条,特别账户的目的应为接受下文第五条第1款所述来源的捐款,并根据《公约》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拨款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治理

4.1 缔约国大会(以下简称“大会”)有权调拨本特别账户下的资源。

4.2 根据《公约》第七条规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应根据《公约》第二十五条规定,拟定基金资金的使用计划草案并提交大会批准。

4.3 总干事应根据《公约》条文、《业务指南》、大会和委员会批准的决定,以及本《财务条例》来管理特别账户的资金。

4.4 总干事应每两年向大会和委员会提交下文第十条规定的说明和财务报告。

第五条 收入

5.1 根据《公约》第二十五条第3款,特别账户资金来源包括:

(a) 缔约国所缴的纳款;

(b) 教科文组织大会为此所拨的资金;

(c) 以下各方可能提供的捐款、赠款或遗赠:

(i) 其他国家;

(ii) 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各署(特别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及其他国际组织;

(iii) 公共或私营机构或个人;

(d) 特别账户资金的利息;

(e) 为本特别账户募集的资金和开展活动所得;

(f) 委员会许可的所有其他资金。

5.2 根据《公约》第二十六条第1款,未作《公约》第二十六条第2款所述声明的缔约国的纳款应根据《公约》大会确定的统一百分比缴纳。

第六条 支出

6.1 特别账户资金的使用应由大会每两年核准一次。

6.2 与上述第三条所述目的有关的开支,包括相关的行政费用和适用的管理费用,均应由特别帐户支付。

6.3 支出应控制在可用资金范围之内。

第七条 储备金

特别账户中应设立储备金,以满足在《公约》第十七条第3款和第二十二条第2款所列出的极其紧急情况下提供援助的要求。储备金金额应由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 帐目

8.1 大会和委员会可设立附属账户。

8.2 教科文组织首席财务官应保管必要的会计账目。

8.3 财务期结束时未使用的余额应转入下一财务期。

8.4 特别账户的账目应作为合并后财务报表的一部分提交给教科文组织外聘审计员审计。

8.5 实物捐助应在特别账户之外单独记账。

第九条 投资

9.1 总干事可利用特别账户内所存资金进行短期或长期投资。

9.2 根据教科文组织财务规定的投资所获收入应作为贷项记入特别账户。

第十条 报告

10.1 应每双年度编写一份财务报告,说明特别账户的收入和支出情况,并提交委员会和大会。

10.2 应每两年向大会和委员会提交一份说明报告。

第十一条 关闭特别账户

11.1 当总干事认为特别账户不再需要运作时,应与大会协商。此协商应包 括如何使用任何未用余额的决定。

11.2 大会的决定应在特别账户有效关闭之前转交执行局。

第十二条 总则

12.1 对本《财务条例》的任何修订均应获得大会批准。应将任何此类修订通知执行局。

12.2 除非本《条例》另行规定,特别账户应按照教科文组织《财务条例》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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