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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

来源: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I.8 申报材料的审查

26. 审查包括评估申报、推荐和国际援助申请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标准。

27. 委员会根据《公约》第八条第三款设立名为“审查机构”的咨询机构,负责完成对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推荐,以及与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同时提交的国际援助申请,或在将一个遗产项目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转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情况下提交的国际援助申请的审查工作。审查机构将向委员会提出建议,以便其做出决定。委员会应在考虑公平地域代表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领域的情况下指定十二名成员组成审查机构,即:代表非委员会委员缔约国的六名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领域的合格专家和六个经认证的非政府组织。

28. 审查机构成员任期不得超过四年。委员会每年应更换四分之一的审查机构成员。秘书处应至迟于委员会届会开幕三个月之前,将待补空缺职位通知各选举组的缔约国。相关选举组主席应至迟于届会开幕六周之前,将至多三名候选成员的材料送达秘书处。一经委员会任命,审查机构成员应为所有缔约国和《公约》的利益秉公行事。

29. 关于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每项审查应评估遗产项目的存续力以及保护计划的可行性和充分度。同时,还应评估该遗产项目消失的风险,特别是由于缺乏保护和保障措施,或因全球化进程、社会转型或环境变迁而导致该遗产项目消失的风险。

30. 审查机构应向委员会提交审查报告,包括以下建议内容:

- 将所申报遗产项目列入或不列入(包括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名录、扩展或缩减已列入名录的遗产项目)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抑或将其退回申报国,请其补充信息;

- 遴选或不遴选推荐的计划、项目或活动,或将其退回申报国,请其补充信息;或

- 批准或不批准在申请将一个遗产项目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转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情况下提交的国际援助申请,或将其退回申报国,请其补充信息;

- 批准或不批准与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同时提交的国际援助申请,或将其退回申报国,请其补充信息;或

- 在“加强后续行动”的情况下,保留或从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移除已列入遗产项目。

31. 秘书处将向委员会转交一份综述,包括所有申报项目,计划、项目和活动推荐,国际援助申请,以及摘要和审查报告。申报材料和审查报告也将提供给缔约国供其查阅。

I.9 特别紧急情况下受理的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

32. 在特别紧急情况下,按照U.6标准,委员会主席团可以请相关缔约国加快提交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提交后,委员会当与相关缔约国协商,根据委员会主席团制订的逐案受理程序,尽快评审申报项目。遗产项目所在缔约国、任何其他缔约国、相关社区或咨询组织均可提请委员会主席团关注特别紧急的情况。相关缔约国应得到及时通知。

I.10 委员会对申报材料的评审

33. 委员会按照可用的资源和评审能力,提前两年确定下两个周期内可处理的申报材料数量,总数设定为不超过60个。此上限应用范围应包括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材料,以及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推荐。

34. 在该上限总数范围内,委员会应尽最大可能评审每个申报国的至少一份申报材料,优先考虑:

(0) 在上一个周期其申报材料未得到处理的国家的申报材料;

(i) 尚无遗产项目列入名录、尚无最佳实践入选国家的申报材料,和申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

(ii) 多国联合申报材料;以及

(iii) 与同一周期其他申报国相比,拥有已列入名录遗产项目、入选的最佳实践最少国家的申报材料。

申报国在同一周期提交多份申报材料时,应表明希望其申报材料接受评审的优先顺序,同时也提请申报国优先考虑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35. 委员会在评审之后决定:

- 是否将某一遗产项目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抑或是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国,请其补充信息;

- 是否遴选某一计划、项目或活动作为最佳保护实践,或将其退回申报国,请其补充信息;或

- 是否批准与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同时提交的国际援助申请,或申请将一个遗产项目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转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情况下提交的国际援助申请,或将其申请退回申报国,请其补充信息。

36. 委员会决定不列入、遴选或批准,或退回申报国补充信息的申报、推荐或申请,经更新和补充后可在以后的申报周期内重新提交委员会评审。

37. 委员会决定将申报、推荐或申请退回申报国以补充信息,并不暗示或保证今后该遗产项目将会列入,推荐项目将被遴选,或申请将获批准。任何后续的重新提交,必须充分表明其满足列入、遴选或批准的标准。

I.11 遗产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名录或从一个名录中除名

38.1 一个遗产项目不可同时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缔约国可申请将一个遗产项目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名录。该申请应在经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后由缔约国提出,同时,申请须按既定程序和截至期限提交。

38.2 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可直接向秘书处表示其希望将一个遗产项目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名录。此类申请将被转交至相关缔约国,并就此通知委员会。

39.1 如委员会对转入申请进行评估之后,并考虑到通过原始申报材料已符合的列入标准,确认某一遗产项目符合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全部列入标准,则应将该遗产项目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转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使用ICH-01 RL to USL表进行此类转入的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a) 关于标准U.1—更新的对遗产项目的描述,包括急需保护的理由;

(b) 关于标准U.3—恰当的保护计划;

(c) 关于标准U.4—已同意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相关社区、团体和个人的同意。

39.2 如委员会对转入申请进行评估之后,并考虑到通过原始申报材料已符合的列入标准,确认某一遗产项目符合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全部列入标准,则应将该遗产项目从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转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使用ICH-02 USL to RL 表进行此类转入的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

(a) 关于标准R.1 — 更新的对遗产项目的描述,说明了相对于原始标准U.2而言该遗产项目活力方面的变化;

(b) 关于标准R.2 — 证明所申报遗产项目对鼓励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的相互尊重和对话的贡献,并指出该遗产项目如何促进可持续发展;

(c) 关于标准R.3 — 通过定期报告和为未来筹划的保护措施,评估原始标准U.3所述保护计划的执行情况;

(d) 关于标准R.4 — 已同意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的同意。

39.3 审查机构在对转入申请进行审查后,还可建议委员会将成功的保护经验纳入《优秀保护实践名册》。

40.1 如委员会认为某一遗产项目不再符合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规定的标准,特别注意标准U.1/R.1和U.4/R.4,则应将该遗产项目从相应名录中除名。除名申请可由相关缔约国、社区、群体、有关个人或任何其他第三方提出,此类申请应通过下述步骤处理。

40.2 (a) 提交实体(即相关缔约国、社区、群体和/或有关个人或第三方)的除名申请由秘书处登记。

(b) 秘书处视情况将除名申请转交缔约国、申报联络人,以及社区、群体和/或个人的代表(如申报材料中指明的),他们可以做出答复并提供补充信息。

(c) 如果缔约国以外的提交实体希望保持匿名,秘书处将转交原除名申请的经编辑版本。

(d) 如果除名申请是由申报材料中列明的相关缔约国提交的:

(i) 秘书处收集特别是与《公约》第二条有关的资料。除名申请然后直接转交委员会,同时附上缔约国和/或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可能做出的答复,以及收集到的任何资料。

(ii) 随后,委员会可决定:

1. 在认为需要补充信息时,将该遗产项目置于“加强后续行动”状态作为临时措施。

2. 在认为资料完整且除名理由充足时,将该遗产项目从名录中除名,还有可能将其放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程序结束)。

(e) 在其他情况下:

(i) 秘书处可收集特别是与《公约》第二条有关的资料,并与相关缔约国分享这些资料的结果,并收集其答复(若有)。除名申请随后转交主席团,主席团就是否将该案列入委员会下届会议议程提出建议。

(ii) 然后,委员会可决定:

1. 在认为资料完整但除名理由不充足时,将该遗产项目保留在名录上(程序结束)。

2. 如果认为需要补充信息,则将该遗产项目置于“加强后续行动”状态作为临时措施。

40.3 (a) 审查机构将酌情根据通过交流和对话收集的补充信息,审查被置于“加强后续行动”状态的遗产项目,特别注意《公约》第二条。审查机构应将其报告和建议转交秘书处。

(b) 根据审查机构的建议,并特别注意标准R.1/U.1和R.4/U.4,委员会可决定:

(i) 在问题仍存在的情况下,继续将该遗产项目置于“后续行动”一段待确定的时间。委员会建议实施和解/调解措施,并规定在委员会的一届会议上由缔约国报告该问题,供委员会作出最终决定。

(ii) 在除名理由充足的情况下,将该遗产项目从名录中除名,还有可能将其放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程序结束)。

(iii) 在除名理由不充足的情况下,将该遗产项目保留在名录上(程序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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