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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议事规则

来源: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第十八条 议事程序问题

18.1 在任何事项的讨论中,缔约国均可提出议事程序问题且主席应立即就此作出裁决。

18.2 缔约国可对主席的裁决进行申诉。除非被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过半数推翻,否则应立即将该申诉付诸表决,主席的裁决应仍有效。

第十九条 程序性动议

在任何事项的讨论中,缔约国可提出程序性动议:会议暂停或休会、暂缓辩论或结束辩论。

第二十条 会议暂停或休会

在任何事项的讨论中,缔约国可以提出会议暂停或休会的动议。此类动议应不经辩论而应立即付诸表决。

第二十一条 暂缓辩论

在任何事项的讨论中,缔约国可以提出暂缓对所讨论项目进行辩论的动议。在提出暂缓动议时,缔约国应说明是无限期暂缓还是将其推迟到其应指明的特定时间。除动议提出人外,还可由一名赞成和一名反对该动议的发言人发言,然后应立即将该动议付诸表决。主席可根据本条规则限制发言人的发言时间。

第二十二条 结束辩论

在任何事项的讨论中,不论是否有其他发言人表示希望参加讨论,缔约国均可提出结束对所讨论项目的辩论之动议。如有人申请发言反对结束辩论,则可允许不超过两名发言人发言,然后应立即将该动议付诸表决。如果大会赞成结束辩论,主席应宣布辩论结束。主席可根据本条规则限制发言人的发言时间。

第二十三条 程序性动议的次序

根据本《规则》第十八条第1款,下列动议应按如下顺序,优先于会议上面其他各种提案执行:

(a) 暂停会议;

(b) 休会;

(c) 暂缓对所议事项的辩论;

(d) 结束对所议事项的辩论。

第六章 工作语言  

第二十四条 工作语言

24.1 大会工作语言为: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24.2 在大会上用一种工作语言进行发言应译成几种工作语言。

24.3 发言者也可使用其他任何一种语言,但须自行安排将其发言译成上述工作语言之一。

24.4 大会的文件应以所有工作语言印发。

第二十五条 文件分发的最后期限

大会每届会议有关临时议程项目的文件,应至迟于常会开幕前四周分发给所有缔约国和观察员,如果是特别会议,则应尽快分发给所有缔约国和观察员,且这些文件应以纸质或电子形式分发。

第二十六条 纪要

秘书处应以英文和法文为大会全体会议期间的所有发言编制纪要,供下届会议召开时核准。

第七章 表决  

第二十七条 表决权

各缔约国均在大会上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协商一致

大会应尽一切努力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决定。如果无法达成协商一致,则应以表决方式通过决定。

第二十九条 表决规则

在主席宣布表决开始之后,任何人均不得打断表决,除非有人提出与表决实际进行有关的程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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