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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议事规则

来源: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第八条 议程的通过

大会应在每届会议开始时通过其议程。

第九条 修正、删除和新项目

如果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以三分之二多数作出决定,大会可修正、删除或增列如此通过的议程项目。

四、主席团  

第十条 主席团

10.1 主席团应由主席、副主席和报告员组成。

10.2 主席团应协调大会的工作并确定届会的会务顺序。主席团还应协助主席履行其职能。

10.3 主席团应主席的要求召集会议,会议频率应视需要决定。如果主席认为合适,可通过信函与主席团磋商。

第十一条 主席团的选举

11.1 大会应按照公平地域代表性原则,在每届会议开幕时选举主席、最多五名副主席,以及报告员。

11.2 主席、副主席和报告员的任期将从他们当选的大会届会开幕时开始,直至会议闭幕时止。

11.3 主席、副主席和报告员在连续两届任期后不得立即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主席的权力和职责

12.1 主席除行使本《规则》其他条款所赋予的权力和职责以外,还应宣布大会每次全体会议开幕与闭幕。她或他应主持会议讨论、确保本《议事规则》得到遵守、给予发言权、将问题付诸表决,并宣布各项决定。她或他应裁决程序问题,并按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掌握会议事项,维持会场秩序。她或他不得参加表决,但可指示其代表团一名成员代其进行表决。

12.2 主席因故缺席某次会议或会议期间部分时间段时,其权利和职责应由主席酌情选定的一名副主席代为行使。该副主席代行主席职务时,其权利和职责与主席相同。

五、会务处理  

第十三条 法定人数

13.1 由本《规则》第二条所述并派代表参加大会的过半数缔约国构成法定人数。

13.2 未达到法定人数时,大会不得对任何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会议公开

14.1 大会若非另有决定,则各次会议均应公开举行。

14.2 大会在非公开会议上作出的任何决定应在随后的公开会议上宣布。

第十五条 附属机构

15.1 大会可设立它认为履行其职能所需的附属机构,包括工作组。

15.2 大会应在设立此类附属机构时确定其构成和职权范围(包括任务规定和任期),必要时还应确定其法定人数。

15.3 每个附属机构应选举其主席。

15.4 在任命附属机构成员时,应适当顾及公平地域代表性原则。

第十六条 发言次序和发言时限

16.1 主席按发言人请求发言的先后顺序,依次请其发言。

16.2 为便于讨论,主席可限制每位发言人的发言时间。

16.3 观察员在大会上发言,均须征得主席的同意。

第十七条 决议草案和修正案

17.1 缔约国可提出决议草案和修正案;应以书面形式送交大会秘书处,由秘书处将其分发给所有参会代表。

17.2 通常任何决议草案或修正案均应合理地提前以大会工作语言向所有参会代表分发,否则不得付诸讨论或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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