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议事规则
第九章 大会秘书处
第三十八条 秘书处
38.1 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或她或他的代表应参加大会、其附属机构和主席团的工作,但无表决权。她或他可就正在讨论的任何问题随时向大会发表口头或书面意见。
38.2 教科文组织总干事应指派教科文组织秘书处一名工作人员担任大会秘书,还应指派其他工作人员与该秘书共同组成大会秘书处。
38.3 秘书处应接收、翻译和分发各种文件;安排会议讨论的口译工作;编制纪要;公布通过的决议并分发给各缔约国。
38.4 秘书处还应承担确保大会工作正常进行所需要的其他各项任务。
第十章 议事规则的修正和暂停适用
第三十九条 修正
大会可经出席并参加表决之缔约国三分之二多数作出决定,对本《议事规则》进行修正,但其照搬《公约》的条文时除外。
第四十条 暂停适用
除引用《公约》的条文之外,大会可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多数作出决定,暂停适用本《议事规则》的任何条款。

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来广营西路81号
邮编:100021
电话:86-10-64966526
传真:86-10-64969281
邮箱:crihap@crihap.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