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选举
13.1 委员会在每届常会结束时,应从任期持续至下一届常会的委员会委员国中选出一名主席,一名或多名副主席和一名报告人,任期至下一届常会结束时届满。
13.2 在举行特别会议的情况下,委员会应选出一名主席,一名或多名副主席和一名报告人,任期至该届特别会议结束时届满。
13.3 主席、副主席和报告人可连选连任,但其所代表国家必须继续是委员会委员国,至少到其新的任期届满为止。
13.4 在选举主席团时,委员会应充分考虑确保公平的地域代表性并尽可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领域之间平衡的必要性。
第十四条 主席的职责
14.1 主席除行使本《规则》其他条款所赋予的权力以外,还应宣布委员会每次全体会议开幕与闭幕,主持会议讨论,确保本《规则》得到遵守,给予发言权,将问题付诸表决,并宣布各项决定。主席应裁决程序问题,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保证会议顺利进行,维持会场秩序。主席不得参加表决,但可指示其本国代表团另一名成员代行表决。主席应履行委员会所赋予的所有其他职责。
14.2 副主席代行主席职务时,其权力和职责与主席相同。
14.3 委员会附属机构的主席或副主席在其应要求主持的机构,职责应与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相同。
第十五条 主席的更换
15.1 如果主席在委员会或主席团某届会议上或会议任何时间段无法履行其职责,则其职责应由一名副主席履行。
15.2 如果主席不再代表委员会某一委员国,或者出于某种原因不能完成其任期,则应经过委员会内磋商后,由一名副主席代替其完成所余任期。
15.3 主席遇到与其所属缔约国领土上存在的某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关的任何问题,均应停止履行其主席职责。
第十六条 报告人的更换
16.1 如果报告人在委员会或主席团某届会议上或会议任何时间段无法履行其职责,则其职责应由一名副主席履行。
16.2 如果报告人不再代表委员会某一委员国,或者出于某种原因不能完成其任期,则应经过委员会内磋商后,由一名副主席代替其完成所余任期。
六、 会务处理
第十七条 法定人数
17.1 在全体会议上,过半数的委员会委员国构成法定人数。
17.2 在附属机构会议上,相关机构过半数成员国构成法定人数。
17.3 不足法定人数时,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均不得就任何事项做出决定。
第十八条 会议公开
委员会若非另有决定,则各次会议均应公开举行。主席团不得暂停适用本条规则。
第十九条 秘密会议
19.1 在特殊情况下委员会决定举行秘密会议时,应确定除委员国代表以外的其他与会人员。
19.2 委员会在秘密会议上做出的任何决定,均应以书面形式呈报随后举行的公开会议。
19.3 委员会应在每次秘密会议上决定会议纪要和工作文件是否应予公布。秘密会议所形成的文件应在二十年以后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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