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四十三条 会议报告
每届会议结束时,委员会应通过其以决定一览表形式形成的报告。报告应在相关届会闭幕后一个月内用两种工作语言发布。
第四十四条 纪要
秘书处应编制委员会各次会议的纪要,供下届会议召开时批准。
第四十五条 文件的发送
总干事应将决定一览表和公开会议各次辩论的最后纪要转发委员会委员国、《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应邀参加会议的经认证组织、公共或私营机构和个人。
第四十六条 提交缔约国大会和教科文组织大会的报告
46.1 委员会应向缔约国大会每届常会提交一份关于其活动和决定的报告,并提请教科文组织大会每届常会注意该报告(《公约》第三十条第2款)。
46.2 委员会可授权其主席代表委员会提交这些报告。
46.3 这些报告副本应寄送《公约》的所有缔约国。
十、 《议事规则》的通过、修正和暂停适用
第四十七条 通过
委员会应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委员国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其议事规则(《公约》第八条第2款)。
第四十八条 修正
除引用《公约》的条文之外,委员会可在全体会议上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之委员国三分之二的多数做出决定,修正本《议事规则》,但是建议的修正案须已按第九和第十条的规定列入该届会议程。
第四十九条 暂停适用
除引用《公约》的条文之外,委员会可在全体会议上以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之委员国三分之二的多数做出的决定,暂停适用本《议事规则》中的任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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