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62c64966a310751bb8f4e783 信息资源 > 基本文件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第六条 向委员会发挥咨询功能的组织

大会根据其设立的标准(《公约》第九条第1款)专门认证的具有公认专长的非政府组织,可以出席委员会会议,发挥咨询功能。

第七条 以咨询为目的的邀请

委员会可在任何时候邀请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领域确有专长的任何公共或私营机构,以及任何个人出席会议,就具体问题向其征求意见(《公约》第八条第4款)。

第八条 观察员

8.1 非委员会委员国的《公约》缔约国可以观察员身份出席委员会届会。

8.2 非《公约》缔约国的教科文组织会员国或联合国会员国、教科文组织准会员、常驻教科文组织观察团、联合国代表和联合国系统各组织的代表均可作为观察员出席委员会届会。

8.3 本《规则》第八条第2款所列之外的、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领域具有公认专长的政府间组织、公共或私营机构以及个人,如提出书面申请,委员会可准许其作为观察员参加委员会今后的届会。委员会可准许此类机构、组织或个人参加其一届或多届委员会会议,并有权限制每个组织或机构代表的人数。

8.4 总干事应邀请委员会根据第八条第2款和第八条第3款批准的任何实体出席会议。

8.5 委员会的公开会议应在空间允许的范围内对公众开放,供其旁听。

四、 议程  

第九条 临时议程

9.1 总干事应拟定委员会届会的临时议程(《公约》第十条第2款)。

9.2 委员会常会的临时议程应包括:

(1) 委员会前几届会议决定列入议程的所有问题;

(2) 委员会委员国提议的所有问题;

(3) 非委员会委员国的《公约》缔约国提议的所有问题;

(4) 总干事提议的各项问题。

9.3 特别会议的临时议程应只包括召开该特别会议专门予以审议的问题。

第十条 通过议程

委员会应在每届会议开始时通过该届会议的议程。

第十一条 修改、删除和新增议程项目

经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委员国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委员会可对已通过的议程进行修改、删除或增补项目。

五、 主席团  

第十二条 主席团

12.1 委员会主席团应根据公平的地域代表性原则,由一名主席、一名或多名副主席和一名报告人组成。

12.2 主席团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工作,确定各次会议的日期、时间和议事日程。主席团还应负责完成《业务指南》安排的各项任务以及委员会通过其决定指定开展的任何其他工作。主席团其他成员应协助主席履行其职责。

12.3 主席团应由主席召集视需要随时举行会议。委员会休会期间,主席团会议应在教科文组织总部举行。如果主席认为有恰当,主席团可用电子邮件等通信方式开展磋商。

12.4 除非主席团另有决定,主席团会议应向委员会委员国和缔约国开放,使其以观察员身份出席。观察员须经主席事先同意方可在会上发言。

分享到微信

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来广营西路81号

邮编:100021

电话:86-10-64966526

传真:86-10-64969281

邮箱:crihap@crihap.cn

欢迎订阅亚太中心新闻快讯,及时了解我们的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