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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伦理原则

来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伦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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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第十届常会(纳米比亚温得和克,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4日)通过

根据2003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及现有保护人权和土著人民权利的国际准则性文件的精神,制定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该等伦理原则代表了一系列范围广泛的理想原则,被广泛地认为构成直接或间接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政府、组织和个人的优秀实践,以确保其存续力,由此确认其对和平和可持续发展的贡献。该等伦理原则是对2003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实施《公约》业务指南和各国立法框架的补充,旨在作为制定适合当地和部门情况的具体伦理准则和工具的基础。

(1) 社区、群体和或有关个人应在保护其自身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发挥首要作用

(2) 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为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力而继续进行必要实践、表示、表达、知识和技能的权利应予以承认和尊重。

(3) 在国家之间以及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之间的互动中,应尽量相互尊重并尊重和相互欣赏非物质文化遗产。

(4) 与创造、保护、维持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之间的所有互动,应以透明合作、对话、谈判和协商为特征,并以自愿、事先、持续和知情同意为前提

(5) 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对其存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表达有必要的工具、物品、人工制品、文化和自然空间和回忆地点的享有应予以保证,包括在存在武装冲突的情况下。对享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特殊方面的的习俗做法应予以充分尊重,即使这种尊重可能限制更大范围的公众享有。

(6) 各社区、群体或个人应评定其自身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该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应受制于外部对其价值的判断

(7) 创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群体和个人应从保护该遗产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中获益,特别是社区成员或他人对其进行的使用、研究、文件编制、推介或改编。

(8)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和鲜活本质应持续获得尊重。真实性和排他性不应构成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担忧和障碍。

(9) 社区、群体、地方、国家和跨国组织和个人应对可能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力或相关社区的任何行动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短期或长期、潜在和确定影响进行仔细评估。

(10) 社区、群体和相关个人应在确定何物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威胁(包括脱离情境、商品化和失实陈述)以及确定如何防止并减轻该等威胁时发挥重要作用。

(11) 应充分尊重文化多样性及社区、群体和个人的特性。就社区、群体和个人承认的价值及文化规范敏感性而言,在设计和实施保护措施时应特别考虑性别平等、 青年参与和对族裔特性的尊重

(1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人类具有普遍意义,因此应通过双边、次区域、区域和国际各方合作进行;但是,不应将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同其自身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分离。

  • 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优秀实践(截至2020年)2018-12-06
  • 亚太地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截至2020年)2018-12-06
  • 亚太地区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截至2020年)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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