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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议事规则

来源: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议事规则.pdf

 

《公约》缔约国大会第一届会议(教科文组织总部,巴黎,2006年6月27日至29日)通过;第二届会议(教科文组织总部,巴黎,2008年6月16日至19日)、第五届会议(教科文组织总部,巴黎,2014年6月2日至4日)和第九届会议(教科文组织总部,巴黎,2022年7月5日至7日)修正

一、大会的职能  

第一条 大会的职能

根据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2003年9月29日至10月17日在巴黎举行的第32届会议上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下称“《公约》”)第四条,成立缔约国大会(下称“大会”),作为《公约》的最高权力机关。《公约》概述了大会的职能。大会通过其议事规则。

二、参会  

第二条 《公约》缔约国

所有缔约国的代表均可参与大会的工作,并享有表决权。

第三条 观察员

3.1 非《公约》缔约国的教科文组织会员国代表和准成员代表以及常驻教科文组织观察团代表可以观察员身份参与大会工作,但无表决权,并须遵守本《规则》第十六条第3款的规定。

3.2 联合国的代表、联合国系统各组织和与教科文组织订有互派代表协议的其他政府间组织的代表,以及总干事邀请的政府间组织和国际非政府组织的观察员可参与大会的工作,但无表决权,并须遵守本《规则》第十六条第3款的规定。

三、大会的组织机构  

第四条 常会和特别会议

4.1 根据《公约》第四条第2款,大会应每两年举行一次常会。

4.2 如若大会作出决定,或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或至少三分之一的缔约国提出要求,大会应举行特别会议。

第五条 日期和地点

5.1 总干事应确定常会的日期。总干事应将该日期通知所有缔约国和观察员。

5.2 除非日期已由大会决定,否则总干事应确定特别会议的日期,并通知所有缔约国和观察员。除非后勤方面不允许,该日期应在根据第四条第2款提出请求的60天内确定。

5.3 常会和特别会议应在教科文组织总部举行,除非大会决定在其他地方举行。

第六条 在线会议

6.1 大会只有在无法现场开会的紧急时期或特殊情况下才能举行在线会议。

6.2 在常会或特别会议上,大会可决定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缔约国的简单多数举行在线会议。

6.3 如果至少三分之一的缔约国提议在大会闭会期间举行在线会议,总干事应通过信函与所有缔约国磋商。除非有三分之一的缔约国不同意该提案,会议应以在线形式举行。

6.4 在线上会议期间,根据本《规则》进行的无记名投票选举应以现场方式进行。秘书处应为此作出必要安排,包括选举的地点和时间,并在投票前通知各缔约国。根据本《规则》进行的其他投票最好以现场方式进行。

第七条 临时议程

7.1 届会的临时议程应由总干事编写。

7.2 常会的临时议程应包括:

(a) 《公约》和现行议事规则所存在的任何问题;

(b) 大会上届会议决定列入的任何问题;

(c) 委员会提交的任何问题;

(d) 《公约》缔约国提出的任何问题;

(e) 总干事提出的任何问题。

7.3 特别会议的临时议程应只包括召开会议所涉及的问题。

7.4 秘书处应在缔约国大会常会开幕前至少六十天向缔约国和观察员分发临时议程,如果是特别会议,则应尽快(最好在十五天内)分发临时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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