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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由教科文组织赞助的第2类机构和中心的全面综合战略

来源:亚太中心

附 录 2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与一个或数个相关的会员国之间

关于由教科文组织赞助的机构或中心(第 2 类)的协定范本

 

有关政府/国家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鉴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关于在[……]方面促进国际合作的决议,

考虑到大会已授权总干事根据已向大会提交的草案,与[……]政府签署一项协定,

为了确定向本协定所述机构/中心提供帮助的方式,

兹协议如下:

 

第一条:说明

1. 在本协定中,“教科文组织”系指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2. 《 [……]》指 [……]。《 [……]》指 [……]。

 

第二条:建立

政府同意在 [……] 年期间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按本协定之规定,建立 [……] 机构/中心,[或者:将现有机构转为机构/中心],如本协定规定由教科文组织赞助,以下简称“机构/ 中心”。

 

第三条:协定之目标

本协定的目标是确定教科文组织与有关政府之间开展合作的条款和条件,以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法律地位

4.1 机构/中心应独立于教科文组织。

4.2 政府/国家应确保机构/中心在其领土上享有开展其活动所需的运作独立性和下列法律行为能力:

- 订立合同;

- 提起诉讼;

- 取得和处置动产和不动产。

 

第五条:组织条例

机构/中心的组织条例应包括以下条款:

(a) 在国家法律框架内,赋予机构/中心法律地位,以及行使其职能、接受资金、收取劳务费和获取一切必要手段所需的法律行为能力;

(b) 该机构/中心拥有领导结构,使教科文组织代表能够参与其理事机构的工作。

第六条:职能/目标

机构/中心的职能/目标为:

[…]

[…]

[…]

 

第七条:理事会

1. 理事会(或可比机构)指导管理该机构/中心的活动,理事会每 [……] 年改选一次,其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

(a) 有关政府的代表一名或其指派的代表一名;

(b) 根据上述第三条第 2 款的规定向机构/中心递交了加入通知并表示了有意派代表参加理事会的有关会员国的代表;

(c) 教科文组织总干事的代表一名。

2. 理事会应:

(a) 批准机构/中心的中长期计划;

(b) 批准机构/中心的年度活动计划与预算,包括人员编制表;

(c) 审议机构/中心主任向其递交的年度报告,包括机构/中心对教科文组织计划目标所作贡献的双年度自我评价报告;

(d) 审议机构/中心财务报表的定期独立审计报告,监督提供此类编制财务报表所需的会计记录;

(e) 根据所在国的法律,通过机构/中心的规章条例(并)拟定财务、行政管理和人事管理条例;

(f) 决定地区政府间组织和国际机构是否参与机构/中心的活动。

3. 理事会定期举行常会,至少每一日历年举行一次;理事会主席可主动或应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或其 [……] 名理事的要求,召集举行特别会议。

4. 理事会自行确定议事规则。第一次会议的程序由有关政府和教科文组织确定。

 

第八条:教科文组织的支持

1. 教科文组织可根据其宗旨和战略目标,在技术方面为机构/中心的计划活动提供所需的支助,例如:

(a) 提供机构/中心的专业领域所需的专家支持;[和(或)]

(b) 必要时开展临时的工作人员交流,有关工作人员仍由有关派出机构发工资;[和(或)]

(c) 在实施战略性计划优先领域的某项共同活动/项目需要时,可由总干事破例决定,临时借调其工作人员。

2. 无论上述何种情况,这种支助应在教科文组织的计划与预算中作出规定,而且教科文组织将向会员国提供其工作人员及相关费用使用情况的账目。

 

第九条:政府的支持

1. 有关政府应提供该机构/中心的行政管理和正常工作所需的一切财政手段或实物。

2. 有关政府保证:

(a) 为中心提供[……];[和(或)]

(b) 对[办公场地的维修等]负全责;[和(或)]

(c) 向机构/中心提供一笔相当于[……]的捐助;[和(或)]

(d) 向机构/中心提供履行其职责所需的行政管理人员,这些人员包括:[……]。

 

第十条:参与工作

1. 该机构/中心应鼓励教科文组织会员国和准会员国参与,为关心该机构/中心的目标并希望与该机构/中心合作的教科文组织会员国及准会员提供服务。

2. 有意按本协定之规定参与该机构/中心活动的教科文组织会员国和准会员国,须先向该机构/中心呈交一份表明此意愿的通知。机构/中心的主任应将收到这种通知的情况通报其他有关的会员国和教科文组织。

 

第十一条:责任

由于机构/中心在法律上独立于教科文组织,因此,教科文组织对其行为或懈怠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也不承担它的其它义务,不论是财务管理方面还是另一种性质的义务,但本协定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评估

1. 教科文组织可在任何时候对机构/中心的活动进行评估,以便核查:

(a) 机构/中心是否按照 C/5 号文件(计划和预算)的四年计划期对教科文组织的战略目标和预期成果作出了重要贡献,包括该组织的两个全球优先事项、相关的部门或计划优先事项和主题;

(b) 机构/中心实际开展的活动是否与本协定规定的活动相符。

2. 为审查本协定,教科文组织应对第 2 类机构/中心对教科文组织战略计划目标的贡献进行评估,由东道国或机构/中心资助。

3. 教科文组织保证尽快提交每次评估的报告。

4. 在评估结果公布后,任一缔约方均可按照第十六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本协定或要求修改本协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教科文组织之名称和标识的使用

1. 机构/中心可提及它与教科文组织的关系。因此,它可以在其名称后边注明“由教科文组织赞助”。

2. 机构/中心有权按照教科文组织理事机构规定的条件,在他们带抬头的信纸和公文上使用教科文组织的标识或标识的变体,包括电子文件和网页。

 

第十四条:生效

本协定经缔约双方签字,并在缔约双方以书面照会形式通知对方本协定业已履行(该国)国内法和教科文组织内部规定所要求的各种手续后,即行生效。收到最后一份通知书的日期被视为本协定的生效日期。

 

第十五条:期限

本协定有效期为六年,从其生效起计算。执行局一旦根据总干事提供的续延评估结果给出意见,本协定可经各方共同商定续延。

 

第十六条:解除

1. 任一缔约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定。 2. 协定的解除自收到协定一方致另一方的通知后[x]日生效。

 

第十七条:修订

经教科文组织和有关政府双方书面同意,可对本协定进行修订。

 

第十八条:争端之解决

1. 教科文组织与政府之间任何有关本协定的解释和实施的争端,如经谈判或经双方同意的其它解决方式尚未解决,则应提交由 [x] 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作终局裁决。其中一名由(政府代表)指定,另一名由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指定,第三名经另两名仲裁员一致同意选定并主持仲裁庭工作,或者,如这两名仲裁员不能就第三名仲裁员的人选取得一致,则由国际法院院长来指定。

2. 仲裁庭的决定为最终裁决。

本协定用(……)文拟定,一式(……)份,于(……)年 月 日由以下签署人正式受权签署,以昭信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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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代表           政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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