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
第一章 国际层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合作与国际援助
I.1 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列入标准
1. 要求申报缔约国在申报材料中证明拟议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项目符合以下所有各项标准:
U.1 该遗产项目属于《公约》第二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U.2 (a) 尽管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和缔约国做出了努力,但该遗产项目的存续力仍然受到威胁,因此急需保护;或者
(b) 该遗产项目面临严重威胁,若不立即保护,将难以为继,因此特别急需保护。
U.3 制订保护计划,使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能够继续实践和传承该遗产项目。
U.4 该遗产项目的申报得到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尽可能广泛的参与,尊重其意愿,并经其事先知情同意。
U.5 根据《公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该遗产项目已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一清单。
U.6 根据《公约》第十七条第三款,在极为紧急的情况下,经与有关缔约国充分协商,将该遗产项目列入本名录。
I.2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列入标准
2. 要求申报缔约国在申报材料中证明拟议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项目符合以下所有各项标准:
R.1 该遗产项目属于《公约》第二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R.2 将该遗产项目列入名录,有助于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见度,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对话,从而体现世界文化多样性,并有助于见证人类的创造力。
R.3 制订的保护措施对该遗产项目可起到保护和推广作用。
R.4 该遗产项目的申报得到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尽可能广泛的参与,尊重其意愿,且经其事先知情并同意。
R.5 根据《公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该遗产项目已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一清单。
I.3 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遴选标准
3. 鼓励缔约国向委员会推荐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国家、分地区或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计划、项目和活动,以供遴选和推广。
4. 委员会在每一届会议上均可明确征集具有《公约》第十九条所述的国际合作特色和/或注重特定优先保护方面的推荐项目。
5. 此类计划、项目和活动向委员会提交以供遴选和推广时,既可以是业已完成的,也可以是正在进行当中的。
6. 委员会在遴选和推广保护计划、项目和活动时,应特别关注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公平的地域分配原则,同时加强南南合作和北南南合作。
7. 委员会应从向其提交的推荐中遴选出最符合以下所有各项标准的计划、项目或活动:
P.1 该计划、项目或活动涉及《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定义的保护措施。
P.2 该计划、项目或活动促进了地区、分地区和/或国际层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协调。
P.3 该计划、项目或活动体现了《公约》的原则和目标。
P.4 该计划、项目或活动已证明有助于促进对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力的成效。
P.5 该计划、项目或活动得到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的参与,尊重其意愿,并经其事先知情同意,正在或业已实施。
P.6 该计划、项目或活动视情况可成为分地区、地区或国际保护活动的范例。
P.7 如果该计划、项目或活动入选,申报缔约国、实施机构和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愿意配合传播优秀实践。
P.8 该计划、项目或活动的经验与其效果评估密切相关。
I.4 国际援助的申请资格和评选标准
8. 所有缔约国均有资格申请国际援助。向缔约国提供用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援助,是对国家层面保护工作的补充。
9. 委员会根据可用资金情况,可接收、评审、批准《公约》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分别述及的任一目的和任一形式的国际援助申请。优先考虑以下国际援助申请:
(a) 保护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项目;
(b) 根据《公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编制清单;
(c) 支持在国家、分地区和地区层面开展的旨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d) 筹备性援助。
10. 委员会评审国际援助申请时,应考虑公平的地域分配原则,兼顾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委员会还可考虑:
(a) 该申请是否涉及到双边、地区或国际层面的合作;和/或,
(b) 援助是否会产生递增效应,是否会带动其他来源的资金和技术投入。
11. 根据《公约》第二十二条(紧急援助),在紧急情况下可给予《公约》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所述的国际援助。
12. 委员会将根据以下标准决定是否给予援助:
A.1 相关社区、群体和/或相关个人参与了申请的准备,并将尽可能广泛地参与实施拟议活动及其评估和后续工作。
A.2 申请援助数额适当。
A.3 拟议活动策划详密、切实可行。
A.4 项目可产生持久效果。
A.5 受益缔约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分担国际援助所支持活动的费用。
A.6 该援助旨在建设或加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能力。
A.7 受益缔约国业已实施此前受资助的活动(如有),并符合与之相关的各项规定及适用的全部条件。
I.5 多国联合申报材料
13. 如果遗产项目存在于一个以上缔约国领土之上,鼓励相关缔约国联合提交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多国申报材料。
14. 委员会鼓励提交分地区或地区计划、项目和活动,以及地理上非毗邻地区缔约国共同开展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缔约国可单独或联合提交这些推荐。
15. 国际援助申请可由两个或多个缔约国向委员会联合提交。
I.6 对已列入名录遗产项目的扩展或缩减
16.1 对已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项目,应其所在缔约国的请求,可将该遗产项目扩展至国内和/或国外的其他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
16.2 鼓励各缔约国通过《公约》网页,使用专门的在线表格,在扩展的基础上及时宣布打算加入现有的已列入遗产项目。
16.3 在国际层面,新加入的缔约国必须证明其加入扩展行列符合所要求的全部列入标准。同意提交原始申报材料和后续扩展的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必须同意提议的扩展,并同意与新加入的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和当局一起参与正在进行的、新提议的或更新的保护措施。
16.4 在国家层面,缔约国必须证明该扩展符合规定的列入标准,同时考虑到通过原始申报材料已满足的标准。同意提交原始申报材料和后续扩展的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必须同意提议的扩展,并同意与新加入的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和当局一起参与正在进行的、新提议的或更新的保护措施。
17.1 对已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项目,应其所在缔约国的请求,可在国家和/或国际层面对该遗产项目予以缩减。
17.2 缔约国必须提供,拟议从已列入遗产项目中除名的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表明他们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缩减该遗产项目的证据。
18. 相关缔约国提交新的申报材料,证明该申报项目,经扩展或缩减后,符合所要求的全部列入标准。此类申报应按照既定的申报程序和截止期限提交。
19. 如果委员会根据新的申报材料决定列入该遗产项目,则该新列入遗产项目应取代原有遗产项目。如果委员会根据新的申报材料决定不列入该遗产项目,则原先列入的遗产项目应保持不变。
I.7 申报材料的提交
20.1 ICH-01表用于申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包括同时申请国际援助的选项;该表格也用于申报在国家和/或国际层面扩展或缩减的同一名录。
ICH-02表用于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该表格也用于申报在国家和/或国际层面扩展或缩减的同一名录。
ICH-03表用于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推荐材料。
20.2 ICH-01 RL to USL表用于将遗产项目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转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并包括同时申请国际援助的选项。
附于定期报告表格ICH-11的ICH-02 USL to RL表用于将遗产项目从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转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21. 缔约国可与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协商,申请筹备性援助,以编制:
(a) 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材料,
(b) 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推荐材料,
(c) 将遗产项目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名录的申请,以及
(d) 对已列入遗产项目扩展或缩减的申报材料。
22. 所有筹备性援助的申请均应填交ICH-05表。关于国际援助的申请,应填交ICH-04表,但与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同时提交的申请,或在申请将某项遗产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转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情况下提交的申请除外。
23. 所有表格均可从https://ich.unesco.org下载,或向秘书处索取。申报材料应仅包括表格所要求的信息。
24. 申报缔约国应使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参与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25. 缔约国可在委员会评审之前随时撤回已经提交的申报材料,其按照《公约》享有国际援助惠益的权利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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