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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

来源: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I.12 已列入遗产项目名称的修改

41. 一个或多个缔约国可申请修改已列入名录的遗产项目名称。此类申请最迟应在委员会届会三个月以前提交。

I.13 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遴选

42. 缔约国凭借援助或独立实施遴选的计划、项目和活动时,通过国际合作制订保护措施,并为实施这些措施创造有利条件,形成了一些良好做法和模式,委员会应鼓励对此进行研究、建档、出版和传播。

43. 委员会应鼓励缔约国为实施这些计划、项目和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44. 委员会除为遴选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登记造册以外,还应为所采取的措施及方法、获得的经验等编制并提供相关信息。

45. 委员会应鼓励对其遴选的计划、项目和活动所涉及的保护措施的成效进行研究和评估,并应促进此类研究与评估方面的国际合作。

46. 委员会应根据从此类和其他保护计划、项目和活动中所取得的经验教训,就优秀保护实践提供指导,并就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提出建议[《公约》第七条 (b)]。

I.14 国际援助

47. 国际援助申请(包括筹备性援助)不得超过10万美元,但紧急申请和与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同时提交的申请或将某项内容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转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请除外。

国际援助申请可在任何时候提交,但经委员会审议和批准的申请除外,对这些申请应适用I.15规定的时间表。此外,筹备性援助的申请应在3月31日这一截止日期前提交。

48. 秘书处应评估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可要求补充缺失信息,应通知申请缔约国评审申请材料的大致日期。

49. 10万美元以下的国际援助申请(包括筹备性援助)和任何金额的紧急申请均由委员会主席团审查和批准。

50. 紧急申请,无论其金额大小,由委员会主席团评审和批准。为确定某一国际援助申请是否属于符合主席团优先考虑的紧急申请,当发生灾难、自然灾害、武装冲突、严重疫情或者任何其他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作为该遗产持有者的社区、群体或适当个人产生严重后果的自然或人为事件,缔约国仅凭一己之力,无法克服上述任何境况时,应认为存在紧急情况。

51. 与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同时提交的国际援助申请,或在申请将某项遗产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转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时提交的国际援助申请,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由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52. 给予援助的决定做出之后,秘书处应在两周内将该决定通知申请缔约国。秘书处应与申请缔约国就援助细节达成协议。

53. 援助将接受相应的监督、汇报和评估。

I.15 时间表——程序概览

54. 第1阶段: 准备和提交

当年3月31日   筹备性援助申请的截止期限。

当年12月15日   提交某一遗产项目从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转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截止期限。

第一年3月31日   秘书处接收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包括与国际援助申请同时提交的申报)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申报的截止期限,以及最能反映《公约》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推荐材料的截止期限。此日期之后收到的材料将在下一周期评审。秘书处将收到的材料原文公布在《公约》网站上。

第一年6月30日  秘书处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期限,包括登记并确认收讫。如果申报材料不完整,将请缔约国补充完整。

第一年9月30日  缔约国向秘书处提交缺失信息、将申报材料补充完整的截止期限。如果申报材料仍不完整,将退回缔约国,以在随后的周期补充完整。秘书处收到缔约国根据补充材料要求修订的申报材料后,将其在线公布并替换原先收到的材料。其英文或法文译文在备妥后,也在线公布。

第二年1月31日  秘书处须收到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转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请的截止期限。秘书处对这些申请进行登记。此类申请在提交的同一年转交审查机构,而不检查申报材料是否完整。

55. 第2阶段: 审查

第一年12月至第二年5月  审查机构成员对材料进行单独审查。

第二年6月  审查机构开会共同完成对材料的审查,并确定将哪些材料纳入对话过程中。只有纳入对话过程中的材料才会继续进行审查,直到审查机构最后一次会议为止。当审查机构认为通过秘书处以书面形式与提交国进行简短问答过程可能会影响其审查结果时,便会启动对话过程。

第二年6月会议两周后  为审查机构通过秘书处,以《公约》两种工作语言之一,将其问题转交给对话过程相关缔约国的最后期限。在收到信函后四周内,缔约国应通过秘书处,以《公约》两种工作语言对审查机构的要求做出答复。

最迟第二年9月  审查机构召开会议,最终完成对对话过程相关材料的审查并形成关于所有材料审查的报告。

委员会届会四周前  秘书处将审查报告转呈委员会委员并在线公布,以供查询。

56. 第3阶段: 评审

第二年11月  委员会评审申报、推荐和申请材料,并做出决定。

I.16 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57. 根据《公约》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在缔约国大会通过本业务指南后,委员会应自动将《公约》生效前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所有项目纳入《公约》第十六条所述的名录。

58. 这一规定适用于领土上存在一项或多项宣布为“代表作”项目的所有国家,无论其是否是《公约》缔约国。有宣布为“代表作”项目纳入名录的非缔约国享有《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并承担所有义务,但这些权利和义务只适用于其领土上存在的遗产项目。这些国家须书面表示同意,并明了这些权利和义务不得单独援引或适用。

59. 总干事应向领土上存在已宣布为“代表作”项目的所有非缔约国通知本业务指南通过事宜及其各项要求,即:根据《公约》第十六条第二款,这些项目应与将来列入名录的遗产项目享有同等地位,同时按照本业务指南所规定的方式,在接受监督、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名录以及撤回等方面,受同一法律制度的约束。

60. 在上述通知中,总干事还将按照委员会的授权,同时请非缔约国在一年内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按上文第58段和第59段所述方式,接受《公约》规定的权利并承担义务。

61. 相关非缔约国表示接受的书面通知应呈交担任《公约》保管人之职的总干事,而此通知也表明将已宣布为“代表作”的有关项目置于《公约》整套法律制度的管辖之下。

62. 如果《公约》非缔约国拒绝在一年内提供书面同意因其领土上存在已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项目而接受《公约》规定的权利并承担义务,委员会应有权将这些遗产项目从名录中撤出。

63. 如果《公约》非缔约国在一年之内未对通知做出回应或对其意向保持沉默,或者未能明确表示同意,则委员会将视其沉默或无回应为拒绝,并据此采用上文第62段的规定。但是,因不可控制因素导致该国无法通报其接受抑或拒绝的情况除外。

64. 如果已宣布为“代表作”并纳入名录的某一遗产项目同时存在于《公约》一缔约国和一非缔约国领土上,则应将其视为受益于《公约》所确立的整套法律制度,而总干事应按照委员会的授权提请非缔约国同意《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在非缔约国会员国没有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委员会有权建议其不得采取可能损害已宣布为“代表作”的相关项目的任何行动。

65. 委员会应按照本业务指南所规定的方式和手续向大会报告在这一方面采取的措施。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  

II.1 基金资源的使用方针

66. 遵照《财务条例》第1.1条,基金作为一个特别账户进行管理,其资源主要用于提供《公约》第五章所述及的国际援助。

67. 基金资源还可用于:

(a) 补充《财务条例》第6条所述的准备金;

(b) 支持《公约》第七条所述的委员会其他职能,包括与《公约》第十八条所述推荐相关的职能;

(c) 支付作为委员会成员的发展中国家代表参加委员会届会的费用,但仅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专家;如果预算允许,按照逐案处理的方式,支付作为《公约》缔约国而非委员会成员国的发展中国家代表参加会议的费用,但仅适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专家;

(d) 支付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公共或私营机构以及个人应委员会请求提供咨询服务的费用;

(e) 支付公共或私营机构及个人,特别是社区和群体成员应委员会邀请参加其会议、就具体问题提供咨询的费用。

II.2 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的增资办法

II.2.1 捐助方

68. 委员会欢迎向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即“基金”)捐款,用以增强委员会履行职能的能力。

69. 委员会欢迎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计划规划署(特别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及其他国际组织为基金捐款。委员会也鼓励《公约》缔约国和其他国家向基金提供自愿捐款。委员会还欢迎公营和私营机构及个人向基金捐款。

70. 委员会鼓励建立国家、公共和私人基金会或协会,以推进《公约》各项目标的实现,并欢迎这些基金会或协会向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捐款。

71. 委员会呼吁各缔约国向教科文组织赞助、为基金举行的国际筹款运动提供支持。

II.2.2 捐助条件

72. 向基金提供捐款不得附带任何有悖《公约》各项目标的政治、经济或其他条件。

73. 任何实体,若其活动有悖《公约》的宗旨和原则、有悖现有的国际人权文书、有悖可持续发展要求或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要求,其捐款不得接受。秘书处可决定是否将具体捐款案例提交委员会审议。

74. 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的自愿捐款按照基金的财务条例、大会制定的基金使用方针以及委员会定期制定的基金资源使用计划进行管理。以下规定尤其适用于基金的自愿捐款:

(a) 捐助方不得对委员会如何使用其捐款施加直接影响;

(b) 不向捐助方提供单独说明或财务报告;

(c) 秘书处与捐助方仅通过信函往来达成有关协议。

75. 有关提供自愿捐款应遵循程序的信息可从 https://ich.unesco.org获取,或向 ich@unesco.org 致函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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