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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

来源: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V.2 缔约国关于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遗产项目的报告

160. 各缔约国应按照委员会的要求,或在特别紧急情况下经与委员会协商后,向委员会提交关于本国领土上存在的已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遗产项目的现状报告。缔约国应努力使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及相关非政府组织尽可能广泛地参与此类报告的起草过程。

161. 此类报告一般应在遗产项目列入名录后第四年的12月15日之前提交,并于此后每四年提交一次。 ICH-11表格用于此类报告; 可由各缔约国在线完成提交(https: //ich.unesco.org),并由秘书处适时修订。报告应只包括表格中要求的信息。在列入名录时,委员会可在逐案处理的基础上制定一个优先于常规四年周期的报告工作具体时间表。

162. 缔约国应特别注意性别作用,并应报告遗产项目的现状,包括:

(a) 该遗产项目的社会和文化功能;

(b) 对其存续力及当前所面临风险的评估;

(c) 遗产项目保护工作的效果,尤其是申报时提交的保护计划的实施情况;

(d) 对在项目申报表格或之前报告中提及的保护计划予以更新;

(e) 社区、群体和个人及相关非政府组织对遗产项目保护工作的参与情况及其对进一步保护该遗产项目的承诺。

163. 缔约国应报告保护列入名录的遗产项目的机构背景,包括:

(a) 参与保护该遗产项目的主管机构;

(b) 与遗产项目及其保护有关的社区组织或群体组织。

164. 在上文第161段规定的截止期限之间,各缔约国应视需要及时响应委员会促其提供补充信息的具体要求。

V.3 报告的接收和受理

165. 秘书处收到缔约国的报告后,应予登记并确认收讫。如报告不完整,将建议缔约国补充完整。

166. 遵照第152段所述,秘书处应于每届常会召开4周前向其转交一份关于所有已收讫报告的概述。概述和遵照第152段及第161段要求所提供的报告应在线公布,以供公众查询,除委员会在特殊情况下另行决定外,秘书处还应公布缔约国提交报告时所使用的语言文本。

167. 已删除。

V.4 《公约》非缔约国关于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遗产项目的报告

168. 对于领土上存在已宣布为“代表作”并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项目、且已同意就此接受权利和义务的《公约》非缔约国,本指南上文第157—159段和第165—166段应完全适用。

169. 《公约》非缔约国应在2014年12月15日之前向委员会提交此类报告,并于此后每六年提交一次。 ICH-10表格用于此类报告; 可由各有关国家在线完成提交(https://ich.unesco.org),并由秘书处适时修订。

第六章 在国家层面上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可持续发展  

170. 为了有效地实施《公约》,缔约国应努力通过所有适当方式承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可持续发展驱动力和保证的作用,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充分融入其各层面发展计划、政策和方案。在意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相互依存关系的同时,缔约国应在其保护措施中努力保持可持续发展三个方面(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平衡,及保持它们与和平与安全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并为此通过参与的方式促进相关专家、文化经纪人及中介人之间的合作。缔约国应承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城乡环境中的动态性质,并应将其保护工作完全集中于与现有国际人权文件,社区、群体和个人之间相互尊重的要求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相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171. 只要其发展计划、政策和方案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或可能影响其可行性,缔约国应努力:

(a) 确保创造、维护和传承该等遗产的社区、 群体和有关个人尽可能广泛参与,并积极动员其参与该等计划、政策和方案的制定和施行;

(b) 确保该等相关社区、 群体和有关个人是主要受益者,无论是在该等计划、政策和方案的精神还是物质层面;

(c) 确保该等计划、政策和方案尊重道德考虑因素,不对相关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产生负面影响,不脱离遗产的背景或改变其本质;

(d) 促进可持续发展专家和文化经纪人的合作,在文化艺术界内外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适当融入计划、政策和方案中。

172. 缔约国应努力全面认识所有发展计划和方案在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潜力和实际影响,尤其是在环境、社会、经济和文化影响评估进程的环境下。

173. 缔约国应努力承认、提升并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战略资源的重要性,使其实现可持续发展。为此,鼓励各缔约国:

(a) 培养包括社区和团体自身进行的科学研究和调查方法,目的在于了解与保护社区、团体和个人的各种权利相关事宜的多样性,并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

(b) 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尤其是通过运用知识产权、隐私权及其他法律保护的适当形式,以此确保在提高创造、维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区、团体和个人对遗产或参与商业活动的认识时,其权利得到应有的保护。

174. 缔约国应根据本《公约》第十一条,努力确保其保护计划和方案充分包括社会各界及各阶层,包括土著居民、(迁入和迁出的)移民、难民、不同年龄、性别的人、残疾人士及弱势群体。

175. 鼓励缔约国促进科学研究和调查方法,包括社群和团体自身进行的和通过非政府组织进行的,目的在于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可持续发展的贡献,以及非物质文化作为处理发展问题的资源、明确显示出的价值及必要时包括的适当指标等的重要性。

176. 缔约国应努力确保《公约》第十六和十七条规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公约》第十八条规定的优秀保护实践被用以推进《公约》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并确保其不被滥用以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特别是为了短期经济收益。

VI.1 包容性社会发展

177. 鼓励缔约国认识到包容性社会发展涉及可持续粮食安全、高质量医疗保健、全民优质教育、男女平等以及安全用水和卫生服务等问题,实现这些目标应以包容性治理和人民自主选择价值体系为基础。

VI.1.1 食品安全

178. 缔约国应努力确保承认、尊重和增强农业、捕鱼、狩猎、放牧、食物采集、准备及保存的知识和实践,包括其相关仪式和信仰。这些均有益于食品安全和充足营养,并在有些情况下被社区、群体和个人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为此,鼓励各缔约国:

(a) 促进科学研究和调查方法,包括社区和团体自身所进行的,目的在于了解知识与实践的多样性、证明其效力、分析并促进其对保护农业生物多样性、提供食品安全及应对气候变化的贡献;

(b) 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管理和金融措施,包括道德准则或其他道德工具,以促进和/或监管农业、捕鱼、狩猎、放牧、食物采集、准备及保存的知识和实践的使用,这些知识和实践在有些情况下被社区、群体和个人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利益平均分配的一部分,同时以确保这些知识和实践的传承;

(c) 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管理和金融措施以识别并尊重社区和群体的习惯权利。该社区和团体的土地、海洋和森林生态系统对其农业、捕鱼、狩猎、放牧、食物采集的知识和实践是必须的。这些识和实践被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

VI.1.2 医疗保健

179. 缔约国将努力确保承认、尊重和加强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认为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一部分且对福祉有益的健康实践,包括其相关知识、遗传资源、实践、表达、仪式和信仰,并利用其潜力为实现所有人的高质量医疗保健做出贡献。为此,鼓励各缔约国:

(a) 促进科学研究和调查方法,包括社区和团体自行开展的,旨在了解和保护社区、团体和有关个人将其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一部分的医疗保健实践的多样性,展现其功能和效力,并确定其对满足医疗保健需求的贡献;

(b) 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金融措施,咨询知识持有人、医治者和从业者,促进对康复知识和原材料的获取,参与治疗实践,并传播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视为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一部分的知识和实践,同时尊重调整获取其特定方面的风俗习惯;

(c) 加强各种医疗保健实践和体系多样性之间的协作和互补。

VI.1.3 素质教育

180. 在其各自教育制度和政策范围内,缔约国将尽力通过各种适当方式,确保承认、尊重和增强社会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强调其在传递价值及生活技能和贡献于可持续发展方面所担当的特殊角色,特别是通过在相关社区和群体内开展具体教育和培训项目,和通过非正规知识传播途径。为此,鼓励各缔约国:

(a) 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金融措施以:

(i) 确保教育系统促进对个人、社区或群体自身的尊重,相互尊重,且不能以任何方式使人们疏远非物质文化遗产,使其社区或群体不参与当代生活或以任何方式损害其形象;

(ii) 确保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尽量完全融入所有相关学科的教育项目内容,既发挥自身作用,也可从学科、跨学科和课外层面展现其他学科;

(iii) 意识到被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视为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一部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方式和方法,以及创新保护方法的重要性,并寻求在正式和非正式教育体系中发挥其潜力;

(b) 加强各种教育实践和体系之间的协作和互补;

(c) 促进科学研究和调查方法,包括社区和团体自行开展的,旨在了解和保护社区、团体和某些情况下个人将其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一部分的教育方式多样性,并对将其融入其他教育情境的有效性和适当性进行评估;

(d) 促进对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使用和对自然空间和纪念地保护的教育,其存在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达是必要的。

VI.1.4 性别平等

181. 各缔约国应努力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贡献,并保障更大程度的性别平等,消除性别歧视,同时认识到社区和团体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传递他们有关性别的价值观、规范和期望。群体和社区成员的性别认同便在这种特质环境中形成。为此,鼓励各缔约国:

(a) 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潜力及其保护来创造关于如何最好地实现性别平等的共同对话空间,考虑到所有利益相关者的不同观点;

(b) 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在构建其成员可能具有不同性别观念的各社区和团体之间相互尊重的重要作用;

(c) 协助社区和群体,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潜在贡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进行审查,当在国际层面上决定对这些展示进行保障、实践、传播和促进时,将该审查结果考虑在内;

(d) 促进科学研究和调查方法,包括社区和团体自身所进行的,旨在理解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定表达中性别角色的多样性;

(e) 确保在计划、管理和实施保护措施的所有层面和所有环境中的性别平等,以充分利用社会全体成员的多样化视角。

VI.1.5 获取安全清洁水资源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182. 缔约国应努力确保社区、团体和有关个人视为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一部分的水资源管理系统的可行性,以及促进公平获得安全饮用水和可持续用水的水资源管理系统的可行性,尤其在农业和其他生存活动领域。为此,鼓励各缔约国:

(a) 培养科学研究和调查方法,包括社区和团体自行开展的,旨在了解被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一部分的水利管理系统的多样性,并确定其对满足环境及水利需求的贡献,以及如何提高其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b) 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管理和金融措施以确定、加强并促进该系统在地区、国家和国际层面应对用水需要和气候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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