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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

来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VI.2 包容性经济发展

       183. 鼓励缔约国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益于包容性经济发展,并该前提基础上承认可持续发展依赖于以生产和消费的可持续模式为基础的稳定、平等和包容性经济增长,同时需要消除贫困和不平等,需要生产性就业和体面工作,以及保证每个人对价廉、可靠和可持续的现代化能源的获得和逐步改善消费和生产的资源使用效率。

       184. 缔约国应努力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实现包容和公平经济发展的有力力量,涵盖具有货币和非货币价值的多样生产活动,并特别有助于加强当地经济。为此,鼓励缔约国尊重遗产性质和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其对集体或个人管理其遗产的选择,同时为其创造性表达提供必要条件并促进公平贸易和道德经济关系。

VI.2.1 创收和可持续生活

       185. 缔约国应努力认识、促进并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创收和社区、群体和个人可持续生活的贡献。为此,鼓励各缔约国:

       (a) 培养科学研究和调查方法,包括社区和团体自行开展的,旨在分析和评估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创收和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可持续生活带来的机遇,特别是其对其他形式收入的补充作用;

       (b) 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金融措施以:

       i. 为社区、群体和个人创收和维持其生计提供更多机会以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实践、传播和保护;

       ii. 确保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是其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带来收入的主要受益人,且其收入不会被剥夺,特别是不可因以为他人创收为目的而被剥夺。

VI.2.2 生产性就业和体面工作

       186. 缔约国应努力认识、促进并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社区、群体和个人生产性体面就业的贡献。为此,鼓励各缔约国:

       (a) 促进科学研究和调查方法,包括社区和团体自行开展的,旨在分析和评估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相关社区、团体和个人带来生产性就业和体面工作的机会,重点关注其对家庭和家居情况的适应性及其与其他形式职业的关系;

       (b) 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金融措施,包括税收优惠:

       i. 促进社区、群体和个人在实践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过程中的生产性就业和体面工作,同时加强其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

       ii. 确保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是与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工作机会的主要受益人,且其机会不会被剥夺,特别是不可以为他人创造机会之目的而被剥夺。

VI.2.3 旅游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对旅游业的影响

       187. 缔约国应努力确保国家、公共或私营机构承接的任何与旅游业相关的活动应全面展现对其领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对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权利、愿望和希望的尊重。为此,鼓励各缔约国:

       (a) 概括或具体评估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可持续发展旅游业的潜在作用及旅游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相关社区、团体和个人可持续发展的影响,重点关注在活动发起前预测其潜在影响;

       (b) 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金融措施以:

       i. 确保相关社区、团体和个人是任何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旅游业的主要受益人,同时促进其在旅游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ii. 确保文化遗产的活性、社会功能和文化含义不会因旅游业削减或受到威胁;

       iii. 指导干预旅游业相关人士和游客行为。

VI.3 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188. 鼓励缔约国认识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环境可持续性保护的贡献,并认识到环境可持续性需要确保可持续管理自然资源和保护生物多样性,这些可通过对气候变化、自然灾害、环境和资源限制的科学认识和知识共享,恢复和加强弱势群体面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能力来实现。

VI.3.1 关于自然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189. 缔约国应努力确保认识、尊重、分享和增强被社区,群体和(某些情况下)个人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一部分的有关自然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这些知识和实践有助于环境可持续性认识能力的发展,利用其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管理自然资源的潜在角色。为此,鼓励各缔约国:

       (a) 将社区、群体和个人视为自然和宇宙相关知识的载体,并将其视为保护环境不可或缺的主体;

       (b) 促进科学研究和调查方法,包括社区和团体自身所进行的,旨在了解保护生物多样性、自然资源管理和资源可持续利用系统。这些被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视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部分,在促进国际合作过程中,为识别和分享最佳实践展示了它们的有效性;

       (c) 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金融措施以:

       i. 促进有关宇宙和自然传统知识的获取和传播,同时尊重获取其特定方面的风俗习惯;

       ii. 节约和保护其存在对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属必要的自然空间。

VI.3.2 环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影响

       190. 缔约国应努力识别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践和保护活动中潜在和实际的环境影响,特别注意环境影响加剧可能造成的后果。为此,鼓励各缔约国:

       (a) 促进科学研究和调查方法,包括社区和团体自身所进行的,旨在了解该等影响;

       (b) 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金融措施以鼓励环境友好实践,减轻任何有可能的有害影响。

VI.3.3 基于社区的抵御自然灾害和气候变化能力

       191. 缔约国应努力确保承认、尊重、分享和增强地球科学相关知识和实践,尤其是气候,并利用他们的潜力促进风险的减少,自然灾害后的恢复,特别是加强社会凝聚力和减轻气候变化影响。为此,鼓励各缔约国:

       (a) 将社区、群体和个人视为有关地球科学传统知识的载体,尤其是气候;

       (b) 促进科学研究和调查方法,包括社区和团体自行开展的,旨在了解和证明社区、群体和(某些情况下)个人视为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一部分的有关减少灾害风险、灾后恢复、气候适应和缓解气候变化的知识的有效性,同时强化社区、群体和个人面对现有知识可能无法解决的气候变化相关挑战的能力;

       (c) 采取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金融措施以:

       i. 促进被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视为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一部分的地球和气候相关知识的获取和传播,同时尊重调整获取其特定方面的风俗习惯;

       ii. 将具有此类知识的社区、群体和个人充分整合进减少灾害风险、灾后恢复与适应和缓解气候变化的体系和项目中。

VI.4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和平

       192. 鼓励缔约国认识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贡献,以推动创建和平、公正、包容和人权(包括发展权)得到尊重的社会。没有和平与安全,就不可能有可持续发展;没有可持续发展,就可能不会有和平与安全。

       193. 缔约国应当努力认识、促进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践、表演和表现形式,其核心为创建和平和构建和平,将社区、群体和个人联系在一起,并确保其之间的交流、对话和理解。缔约国应进一步努力充分发挥保护活动对和平建设所做的贡献。

VI.4.1 社会凝聚力和公平

       194. 缔约国应当努力认识并促进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社会凝聚力所做的贡献,克服一切形式的歧视,并以一种包容的方式,加强社区和团体的社会组织。为此,鼓励缔约国对于有助于社区、群体和个人超越不同性别、肤色、种族、起源、阶层和地区的那些实践,表现形式和知识给予特别关注,以及对包括土著居民、(移入或移出的)移民和难民、不同年龄及性别的人、残疾人和边缘化群体成员的那些具有广泛包容性的行业和社会阶层给予特别关注。

VI.4.2 预防和解决纠纷

       195. 缔约国应致力于认识、促进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对预防纠纷及和平解决冲突的贡献。为此,鼓励各缔约国:

       (a) 促进包括由社区和群体在内进行的科学研究和调查方法,此类科学研究和调查方法旨在展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之表现形式、实践及表演,以此实现纠纷预防及和平解决冲突;

       (b) 推动法律、技术、行政和金融措施的通过以:

       i. 支持此类表现形式、实践及表演;

       ii. 将其纳入公共方案及政策;

       iii. 降低其在冲突期间及冲突后的脆弱性;

       iv. 将其视为对其他针对纠纷预防及和平解决冲突的法律及行政机制的补充。

VI.4.3 恢复和平与安全

       196. 各缔约国应致力于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潜在作用,以促进各方实现和平与和解、重建安全与安保,及恢复社区、团体与个人。为此,鼓励各缔约国:

       (a) 促进包括由社区和团体在内进行的科学研究和调查方法,旨在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促进各方实现和平与和解、重建安全与安保,及恢复社区、团体与个人作出的贡献;

       (b) 促进适当的法律、技术、行政和金融措施,将此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公共方案及政策,旨在促进各方实现和平与和解、重建安全与安保,及恢复社区、团体与个人。

VI.4.4 实现持久和平

       197. 缔约国应致力于承认、促进和提高由保护社区、团体及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而对实现持久和平作出的贡献。为此,鼓励缔约国:

       (a) 保证对土著居民、(移入或移出的)移民、难民、不同年龄和性别的人、残疾人及弱势团体成员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其保护努力的尊重;

       (b) 通过确保社区、团体和个人最大限度的广泛参与,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对于民主治理和人权方面作出的贡献;

       (c) 发挥包括文化间对话和尊重文化多样性在内的保护措施在和平建设方面的潜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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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优秀实践(截至2020年)2018-12-06
  • 亚太地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截至2020年)2018-12-06
  • 亚太地区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截至2020年)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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