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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

来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I.11 遗产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名录或从一个名录中除名

       38. 一个遗产项目不可同时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缔约国可申请将一个遗产项目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名录。此类申请必须证明该遗产项目符合申请转入名录的所有标准,同时,申请须按既定程序和申报期限提交。

       39. 如委员会对保护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之后,确认某一遗产项目不再符合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一项或多项列入标准,则应将该遗产项目从名录中除名。

       40. 如委员会认为某一遗产项目不再符合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一项或多项列入标准,则应将该遗产项目从名录中除名。

I.12 已列入遗产项目名称的修改

       41. 一个或多个缔约国可申请修改已列入名录的遗产项目名称。此类申请最迟应在委员会届会三个月以前提交。

I.13 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遴选

       42. 缔约国凭借援助或独立实施遴选的计划、项目和活动时,通过国际合作制订保护措施,并为实施这些措施创造有利条件,形成了一些良好做法和模式,委员会应鼓励对此进行研究、建档、出版和传播。

       43. 委员会应鼓励缔约国为实施这些计划、项目和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44. 委员会除为遴选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登记造册以外,还应为所采取的措施及方法、获得的经验等编制并提供相关信息。

       45. 委员会应鼓励对其遴选的计划、项目和活动所涉及的保护措施的成效进行研究和评估,并应促进此类研究与评估方面的国际合作。

       46. 委员会应根据从此类和其他保护计划、项目和活动中所取得的经验教训,就优秀保护实践提供指导,并就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提出建议[《公约》第七条(二)]。

I.14 国际援助

       47. 10万美元以下的国际援助申请(筹备性援助申请除外)和数额不限的紧急申请可以随时提交。

       48. 秘书处应评估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可要求补充缺失信息,应通知申请缔约国评审申请材料的大致日期。

       49. 包括筹备性援助在内的10万美元以下的申请由委员会主席团评审和批准。

       50 紧急申请,无论其金额大小,由委员会主席团评审和批准。为确定某一国际援助申请是否属于符合主席团优先考虑的紧急申请,当发生灾难、自然灾害、武装冲突、严重疫情或者任何其他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作为该遗产持有者的社区、群体或适当个人产生严重后果的自然或人为事件,缔约国仅凭一己之力,无法克服上述任何境况时,应认为存在紧急情况。

       51. 10万美元以上的申请由上文第27段所述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再由委员会评审和批准。

       52. 给予援助的决定做出之后,秘书处应在两周内将该决定通知申请缔约国。秘书处应与申请缔约国就援助细节达成协议。

       53. 援助将接受相应的监督、汇报和评估。

I.15 时间表——程序概览

       54. 第1阶段: 准备和提交

       当年 3月31日                           编制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材料和最能体现《公约》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公约》第十八条)推荐材料的筹备性援助申请的截止期限。

       第一年 3月31日                       秘书处接收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申报材料,计划、项目和活动推荐材料和10万美元以上国际援助申请的截止期限。此日期之后收到的材料将在下一周期评审。秘书处将收到的材料原文公布在《公约》网站上。

       第一年 6月30日                       秘书处受理申报材料的截止期限,包括登记并确认收讫。如果申报材料不完整,将请缔约国补充完整。

       第一年 9月30日                       缔约国向秘书处提交缺失信息、将申报材料补充完整的截止期限。如果申报材料仍不完整,将退回缔约国,以在随后的周期补充完整。秘书处收到缔约国根据补充材料要求修订的申报材料后,将其在线公布并替换原先收到的材料。其英文或法文译文在备妥后,也在线公布。

       55. 第2阶段: 审查

       第一年 12月至第二年5月         审查机构审查申报材料。

       第二年  4月至6月                      审查机构召开最后审查会议。 委员会届会四周前 秘书处将审查报告转呈委员会委员并在线公布,以供查询。

       56. 第3阶段: 评审

       第二年 11月                              委员会评审申报、推荐和申请材料,并做出决定

I.16 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57. 根据《公约》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在缔约国大会通过本业务指南后,委员会应自动将《公约》生效前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所有项目纳入《公约》第十六条所述的名录。

       58. 这一规定适用于领土上存在一项或多项宣布为“代表作”项目的所有国家,无论其是否是《公约》缔约国。有宣布为“代表作”项目纳入名录的非缔约国享有《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并承担所有义务,但这些权利和义务只适用于其领土上存在的遗产项目。这些国家须书面表示同意,并明了这些权利和义务不得单独援引或适用。

       59. 总干事应向领土上存在已宣布为“代表作”项目的所有非缔约国通知本业务指南通过事宜及其各项要求,即:根据《公约》第十六条第二款,这些项目应与将来列入名录的遗产项目享有同等地位,同时按照本业务指南所规定的方式,在接受监督、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名录以及撤回等方面,受同一法律制度的约束。

       60. 在上述通知中,总干事还将按照委员会的授权,同时请非缔约国在一年内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按上文第58段和第59段所述方式,接受《公约》规定的权利并承担义务。

       61. 相关非缔约国表示接受的书面通知应呈交担任《公约》保管人之职的总干事,而此通知也表明将已宣布为“代表作”的有关项目置于《公约》整套法律制度的管辖之下。

       62. 如果《公约》非缔约国拒绝在一年内提供书面同意因其领土上存在已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项目而接受《公约》规定的权利并承担义务,委员会应有权将这些遗产项目从名录中撤出。

       63. 如果《公约》非缔约国在一年之内未对通知做出回应或对其意向保持沉默,或者未能明确表示同意,则委员会将视其沉默或无回应为拒绝,并据此采用上文第62段的规定。但是,因不可控制因素导致该国无法通报其接受抑或拒绝的情况除外。

       64. 如果已宣布为“代表作”并纳入名录的某一遗产项目同时存在于《公约》一缔约国和一非缔约国领土上,则应将其视为受益于《公约》所确立的整套法律制度,而总干事应按照委员会的授权提请非缔约国同意《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在非缔约国会员国没有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委员会有权建议其不得采取可能损害已宣布为“代表作”的相关项目的任何行动。

       65. 委员会应按照本业务指南所规定的方式和手续向大会报告在这一方面采取的措施。

  • 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优秀实践(截至2020年)2018-12-06
  • 亚太地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截至2020年)2018-12-06
  • 亚太地区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截至2020年)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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