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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

来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第四章 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徽标的使用

IV.1 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IV.1.1 总则

       100. 为了切实有效地实施《公约》,缔约国应努力采取各种适当方式,确保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尊重,在地方、国家和国际各层面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并确保相互欣赏。

       101. 鼓励所有各方在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定项目重要性的认识时,遵循以下原则:

       (a) 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合《公约》第二条(一)的定义;

       (b) 相关社区、群体以及有关个人表示其自由意愿得到尊重并事先知情,同意提高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并确保最广泛地参与提高认识的行动;

       (c) 提高认识的行动充分尊重享用这种遗产特定方面的习俗做法,尤其是被视为隐秘和神圣的方面;

       (d) 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应从提高其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的行动中受益。

       102. 鼓励所有各方谨慎从事,确保提高认识的行动:

       (a) 不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表现或表达形式脱离其背景或背离其本质;

       (b) 不给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贴上与当代生活脱节的标签,也不以任何方式损害其形象;

       (c) 不为任何形式的政治、社会、种族、宗教、语言或性别歧视进行开脱;

       (d) 不助长对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知识和技能的盗用或滥用;

       (e) 不导致可能危及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度商业化或不可持续的旅游开发。

IV.1.2 地方和国家层面

       103. 鼓励缔约国制定并通过基于《公约》和本业务指南各项规定的道德准则,确保以适当方式提高对其各自领土上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104. 缔约国应特别通过运用知识产权、隐私权和其他适当的法律保护形式,在提高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从事商业活动时,努力确保创造、持有和传承该遗产的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的权利得到应有的保护。

       105. 缔约国应努力通过一切适当途径,使公众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及其面临的危险,以及按照《公约》开展的各种活动。为此,鼓励缔约国:

       (a) 支持媒体推广活动,并运用各种传媒形式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

       (b) 支持举办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题讨论会、讲习班、公共论坛和研讨会,举办展览、节庆、非物质文化遗产日和知识竞赛等;

       (c) 支持个案研究和田野调查,并传播相关信息;

       (d) 推动制定政策,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持有者和从业者的公众认知;

       (e) 推动和支持建立社区协会,促进协会之间的信息交流;

       (f) 制定政策认可存于其领土上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对本国文化多样性和福祉的贡献;

       (g) 支持制定并实施旨在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的地方政策。

       106. 缔约国应特别努力采取措施,支持推广和传播委员会根据《公约》第十八条选定的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正规和非正规教育措施

       107. 缔约国应努力采取一切适当的手段,运用教育和信息计划,以及能力建设活动和非正规知识传播手段,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公约》第十四条(一)]。特别鼓励缔约国实行具有以下目的的措施和政策:

       (a) 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融合与文化间对话工具的作用,促进包括本地语言在内的多语言教育;

       (b) 在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编写的学校课程中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编制书籍、光盘、影像、纪录片、手册或宣传册等适宜的教学和培训材料;

       (c) 提高教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能力,并为此编制指南和手册;

       (d) 请家长和家长协会为学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专题和教学单元出谋划策;

       (e) 让从业者和持有者参与制订教育计划,并请他们到学校和教育机构讲解其遗产;

       (f) 让青年人参与自己所在社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收集和传播工作;

       (g) 承认以非正规形式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知识和技能的价值;

       (h) 利用参与式教育方法以及游戏、家庭辅导和学徒制等实用方法,让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充分体验;

       (i) 开展夏令营、开放日、参观、摄影和摄像竞赛、文化遗产旅游,或由学校组织的到展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自然场所和纪念地点旅行等活动;

       (j) 在适当情况下充分利用信息和传播技术;

       (k) 在高等院校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教学,促进开展跨学科的科学、技术和艺术研究活动,并制订研究方法;

       (l) 通过向青年人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个人和职业发展的重要性,为他们提供职业指导;

       (m) 对社区、群体或个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小型企业管理方面的培训。

       社区中心和协会、博物馆、档案馆及其他类似实体

       108. 在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帮助广大公众了解这些遗产对社区的重要性方面,社区自己创建和管理的社区中心和协会可以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提高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重要性的认识,鼓励社区中心和协会:

       (a) 被社区用作通过非正规手段保护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场所;

       (b) 被用作传承传统知识和技能的场所,从而促进代际对话;

       (c) 作为某一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中心。

       109. 研究机构、专业中心、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文献中心和类似实体,在收集、记录、建档和保存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数据,以及在提供信息和提高对其重要性认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增强其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的职能,鼓励这些实体:

       (a) 让非物质文化遗产从业者和持有者参与组织关于其遗产的展览、讲座、研讨会、辩论会和培训的工作;

       (b) 引入并发展参与式办法,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不断演进的鲜活遗产;

       (c) 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知识和技能的持续创新和传承,而非仅注重与之相关联的实物;

       (d) 在适当情况下利用信息和传播技术,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和价值;

       (e) 使从业者和持有者参与管理,将促进地方发展的参与性体系落实到位。

       传播和媒体

       110. 媒体可以有效提高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

       111. 鼓励媒体促进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培育社会凝聚力、可持续发展和预防冲突手段重要性的认识,而非只注重其美学或娱乐方面。

       112. 鼓励媒体在提高大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和表达形式多样性的认识方面做出贡献,特别是通过制作针对不同目标群体的专门节目和产品。

       113. 鼓励音像媒体制作优质广播电视节目和纪录片,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见度,彰显其在当代社会的作用。地方广播网络和社区电台在弘扬地方语言和文化知识、推广优秀保护实践方面可发挥重要作用。

       114. 鼓励媒体利用其现有网络支持社区的遗产保护工作,或在地方和国家层面举办论坛,促进社区内部的信息共享。

       115. 鼓励信息技术机构推动信息的互动交流,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非正规传承途径,特别是通过制作针对青年人的互动节目和游戏。

       与非物质遗产有关的商业活动

       116. 某些形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能产生的商业活动和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文化产品和服务贸易,可提高人们对此类遗产重要性的认识,并为其从业者带来收益。这些商业和贸易活动有助于传承和实践该遗产的社区提高生活水平,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增强社会凝聚力。然而,这些活动和贸易不应危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且应当采取各种适当措施,确保相关社区成为主要的受益方。这些活动可能影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性质和存续力,尤其会影响仪式、社会实践或有关大自然和宇宙的知识等领域所表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应当予以特别关注。

       117. 应当特别注意避免商业性滥用,以可持续方式管理旅游业,寻求商业方、公共管理和文化从业者利益之间的适当平衡,确保商业使用不会歪曲非物质文化遗产之于相关社区的意义和目的。

IV.1.3 国际层面

       118. 委员会每年均更新和公布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以及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名册。为了确保在地方、国家和国际各个层面更加有效地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见度,提高人们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委员会鼓励并支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途径,特别是通过以下途径,最广泛地宣传上述各名录和名册:

       (a) 学校,包括属于教科文组织“联系学校项目网络”的学校;

       (b) 社区中心、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和类似机构;

       (c) 大学、专业中心和研究机构;

       (d) 各种形式的媒体,包括教科文组织网站。

       119. 委员会鼓励制作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已列入名录的项目)的音像和数字资料,以及各种出版物和地图、邮票、海报或贴纸等其他宣传材料。

       120. 在宣传和传播列入各名录的遗产项目信息时,应注意在其自身语境下呈现遗产项目,并重视遗产项目对于相关社区的价值和意义,而非仅关注其审美情趣和娱乐价值。

       121. 委员会应配合其认为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实施,运用各种可能的手段,包括本业务指南第118段所述的途径,传播优秀实践。

       122. 为了最大限度地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见度并提高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可根据本业务指南第126-150段为此制定的原则和条例使用《公约》徽标。

       123. 为了协助委员会开展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的工作,教科文组织秘书处应:

       (a) 发挥信息交流中心的作用,收集、交流和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信息,特别是通过维护和更新数据库、信息管理系统和网站;

       (b) 促进社区和群体、公民社会、非政府组织、专业中心、研究机构和其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具有专门知识或兴趣的机构之间的进行信息交流;

       (c) 编制针对不同公众群体的培训和宣传材料,支持遗产保护和提高认识工作;这种材料应易于本地复制和翻译;

       (d) 组织并参与讲习班、研讨会和国际会议,以提供有关《公约》的信息;

       (e) 与教科文组织其他准则性文书和计划的秘书处、联合国其他机构和计划规划署以及其他政府间组织通力协作,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

       (f) 在诸如“国际母语日”或“世界文化多样性促进对话和发展日”等国际庆祝活动中,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发起旨在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和增加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自愿捐款的国际运动;

       (g) 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培训纳入教科文组织的奖学金制度和培训生方案当中。

  • 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优秀实践(截至2020年)2018-12-06
  • 亚太地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截至2020年)2018-12-06
  • 亚太地区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截至2020年)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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