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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

来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第五章 向委员会报告

V.1 缔约国关于《公约》实施情况的报告

       151. 《公约》各缔约国定期就其为实施《公约》所采取的立法、监管及其他措施向委员会提交报告。鼓励缔约国用相关非政府组织提供的信息对已收集的关于实施《公约》的数据进行补充。

       152. 缔约国每六年当年的12月15日之前向委员会按区域轮换提交定期报告。委员会将在六年报告周期开始前确定该轮换的顺序。缔约国可利用定期报告积极加强监督措施以及区域交流与合作。 ICH-10表格用于此类报告; 可由缔约国在线完成提交(https://ich.unesco.org),并由秘书处适时修订。

       153. 根据《公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拟订其领土上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清单;

       (a) 《公约》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所述的其他保护措施,包括:

       (b) 制定一项总体政策,旨在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的作用,并将其保护纳入规划工作当中;

       (c) 鼓励开展有效保护遗产的科学、技术和艺术研究;

       (d) 尽可能为获取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信息提供便利,同时尊重接触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定方面的习俗做法。

       154. 如《公约》第十三条所述,缔约国报告国家层面为加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机构能力所采取的立法、监管及其他措施,包括:

       (a) 指定或建立一个或数个保护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管机构;

       (b)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和传承方面的培训机构;

       (c)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机构并为其利用尽可能创造有利条件。

       155. 缔约国报告在国家层面为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广泛的认识、尊重和更有效弘扬而采取的立法、监管及其他措施,特别是《公约》第十四条所述的措施:

       (a) 教育、提高认识和信息传播计划;

       (b) 在相关群体和群体内开展的教育和培训计划;

       (c)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能力建设活动;

       (d) 非正规的知识传播手段;

       (e) 保护自然场所和纪念地点的教育。

       156. 缔约国报告其为实施《公约》在双边、分地区、地区和国际各层面采取的措施,包括国际合作措施,如《公约》第十九条所述的信息和经验交流以及其他共同行动。

       157. 缔约国报告其领土上存在的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现状。缔约国应特别注意性别作用,并应努力确保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以及相关非政府组织尽可能广泛地参与此类报告的起草过程,报告则应针对各有关遗产项目作如下说明:

       (a) 遗产项目的社会和文化功能;

       (b) 对其存续力及当前所面临风险(如有)的评估;

       (c) 为实现名录目标所做的贡献;

       (d) 为推广或加强该遗产项目,尤其是为实施作为列入名录后续所需措施所做的努力;

       (e) 社区、群体和个人及相关非政府组织对遗产项目保护工作的参与及其对进一步保护该遗产项目的承诺。

       158. 缔约国报告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遗产项目的机构背景,包括:

       (a) 参与管理和/或保护该遗产项目的主管机构;

       (b) 与遗产项目及其保护相关的社区组织或群体组织。

       159. 按照上文第152段之规定,各缔约国应视需要且在委员会规定的区域轮换提交周期以外及时响应委员会促其提供补充信息的具体要求。

V.2 缔约国关于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遗产项目的报告

       160. 各缔约国应按照委员会的要求,或在特别紧急情况下经与委员会协商后,向委员会提交关于本国领土上存在的已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遗产项目的现状报告。缔约国应努力使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及相关非政府组织尽可能广泛地参与此类报告的起草过程。

       161. 此类报告一般应在遗产项目列入名录后第四年的12月15日之前提交,并于此后每四年提交一次。 ICH-11表格用于此类报告; 可由各缔约国在线完成提交(https: //ich.unesco.org),并由秘书处适时修订。报告应只包括表格中要求的信息。在列入名录时,委员会可在逐案处理的基础上制定一个优先于常规四年周期的报告工作具体时间表。

       162. 缔约国应特别注意性别作用,并应报告遗产项目的现状,包括:

       (a) 该遗产项目的社会和文化功能;

       (b) 对其存续力及当前所面临风险的评估;

       (c) 遗产项目保护工作的效果,尤其是申报时提交的保护计划的实施情况;

       (d) 对在项目申报表格或之前报告中提及的保护计划予以更新;

       (e) 社区、群体和个人及相关非政府组织对遗产项目保护工作的参与情况及其对进一步保护该遗产项目的承诺。

       163. 缔约国应报告保护列入名录的遗产项目的机构背景,包括:

       (a) 参与保护该遗产项目的主管机构;

       (b) 与遗产项目及其保护有关的社区组织或群体组织。

       164. 在上文第161段规定的截止期限之间,各缔约国应视需要及时响应委员会促其提供补充信息的具体要求。

V.3 报告的接收和受理

       165. 秘书处收到缔约国的报告后,应予登记并确认收讫。如报告不完整,将建议缔约国补充完整。

       166. 遵照第152段所述,秘书处应于每届常会召开4周前向其转交一份关于所有已收讫报告的概述。概述和遵照第152段及第161段要求所提供的报告应在线公布,以供公众查询,除委员会在特殊情况下另行决定外,秘书处还应公布缔约国提交报告时所使用的语言文本。

       167. 已删除。

       V.4 《公约》非缔约国关于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遗产项目的报告

       168. 对于领土上存在已宣布为“代表作”并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项目、且已同意就此接受权利和义务的《公约》非缔约国,本指南上文第157—159段和第165—166段应完全适用。

       169. 《公约》非缔约国应在2014年12月15日之前向委员会提交此类报告,并于此后每六年提交一次。 ICH-10表格用于此类报告; 可由各有关国家在线完成提交(https://ich.unesco.org),并由秘书处适时修订。

  • 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优秀实践(截至2020年)2018-12-06
  • 亚太地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截至2020年)2018-12-06
  • 亚太地区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截至2020年)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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