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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

来源: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I.6 对已列入名录遗产项目的扩展或缩减

       16. 对已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项目,应其所在缔约国的请求,经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同意,可将该遗产项目扩展至国内和/或国外的其他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

       17. 对已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项目,应其所在缔约国的请求,经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同意,可在国家和/或国际层面对该遗产项目予以缩减。

       18. 相关缔约国提交新的申报材料,证明该申报项目,经扩展或缩减后,符合所要求的全部列入标准。此类申报应按照既定的申报程序和截止期限提交。

       19. 如果委员会根据新的申报材料决定列入该遗产项目,则该新列入遗产项目应取代原有遗产项目。如果委员会根据新的申报材料决定不列入该遗产项目,则原先列入的遗产项目应保持不变。

I.7 申报材料的提交

       20. ICH-01表用于申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ICH-02表用于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ICH-03表用于申报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21. 缔约国可申请筹备性援助,用于编制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材料和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推荐材料。

       22. 就筹备性援助而言,ICH-05表用于为编制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材料而申请筹备性援助,ICH-06表用于为编制供委员会遴选和推广的计划、项目和活动推荐材料而申请筹备性援助。关于国际援助的其他任何申请,无论申请额大小,均应填交ICH-04表。

       23. 所有表格均可从https://ich.unesco.org下载,或向秘书处索取。申报材料应仅包括表格所要求的信息。

       24. 申报缔约国应使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参与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25. 缔约国可在委员会评审之前随时撤回已经提交的申报材料,其按照《公约》享有国际援助惠益的权利不受影响。

I.8 申报材料的审查

       26. 审查包括评估申报、推荐和国际援助申请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标准。

       27. 作为试行措施,委员会根据《公约》第八条第三款设立名为“审查机构”的咨询机构,负责完成对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推荐,以及10万美元以上的国际援助申请的审查工作。审查机构将向委员会提出建议,以便其做出决定。委员会应在考虑公平地域代表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领域的情况下指定十二名成员组成审查机构,即:代表非委员会委员缔约国的六名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领域的合格专家和六个经认证的非政府组织。

       28. 审查机构成员任期不得超过四年。委员会每年应更换四分之一的审查机构成员。秘书处应至迟于委员会届会开幕三个月之前,将待补空缺职位通知各选举组的缔约国。相关选举组主席应至迟于届会开幕六周之前,将至多三名候选成员的材料送达秘书处。一经委员会任命,审查机构成员应为所有缔约国和《公约》的利益秉公行事。

       29. 关于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每项审查应评估遗产项目的存续力以及保护计划的可行性和充分度。同时,还应评估该遗产项目消失的风险,特别是由于缺乏保护和保障措施,或因全球化进程、社会转型或环境变迁而导致该遗产项目消失的风险。

       30. 审查机构应向委员会提交审查报告,包括以下建议内容:

       - 将所申报遗产项目列入或不列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抑或将其退回申报国,请其补充信息;

       - 遴选或不遴选推荐的计划、项目或活动,或将其退回申报国,请其补充信息;或

       - 批准或不批准国际援助申请,或将其退回申报国,请其补充信息。

       31. 秘书处将向委员会转交一份综述,包括所有申报项目,计划、项目和活动推荐,国际援助申请,以及摘要和审查报告。申报材料和审查报告也将提供给缔约国供其查阅。

I.9 特别紧急情况下受理的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

       32. 在特别紧急情况下,按照U.6标准,委员会主席团可以请相关缔约国加快提交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提交后,委员会当与相关缔约国协商,根据委员会主席团制订的逐案受理程序,尽快评审申报项目。遗产项目所在缔约国、任何其他缔约国、相关社区或咨询组织均可提请委员会主席团关注特别紧急的情况。相关缔约国应得到及时通知。

I.10 委员会对申报材料的评审

       33. 委员会按照可用的资源和评审能力,提前两年确定下两个周期内可处理的申报材料数量。此上限应用范围应包括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材料,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推荐和10万美元以上的国际援助申请。

       34 在该上限总数范围内,委员会应尽最大可能评审每个申报国的至少一份申报材料,优先考虑:

       i. 尚无遗产项目列入名录、尚无优秀实践入选或尚无10万美元以上国际援助申请获得批准国家的申报材料,和申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

       ii. 多国联合申报材料;以及

       iii. 与同一周期其他申报国相比,拥有已列入名录遗产项目、入选的优秀实践或获得批准的10万美元以上国际援助数量最少国家的申报材料。

       申报国在同一周期提交多份申报材料时,应表明希望其申报材料接受评审的优先顺序,同时也提请申报国优先考虑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35 委员会在评审之后决定:

 是否将某一遗产项目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抑或是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国,请其补充信息;

 是否遴选某一计划、项目或活动作为优秀保护实践,或将其退回申报国,请其补充信息;

 是否批准10万美元以上国际援助的申请,或将其退回申报国,请其补充信息。

       36. 委员会决定不列入、遴选或批准,或退回申报国补充信息的申报、推荐或申请,经更新和补充后可在以后的申报周期内重新提交委员会评审。

       37. 委员会决定将申报、推荐或申请退回申报国以补充信息,并不暗示或保证今后该遗产项目将会列入,推荐项目将被遴选,或申请将获批准。任何后续的重新提交,必须充分表明其满足列入、遴选或批准的标准。

  • 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优秀实践(截至2020年)2018-12-06
  • 亚太地区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截至2020年)2018-12-06
  • 亚太地区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截至2020年)2018-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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