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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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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 缔约国报告其境内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缔约国应努力确保社区、群体及适当时有关个人尽可能参与此等报告的起草过程,而报告应针对各有关遗产说明:

(a) 遗产的社会和文化功能;

(b) 对其生存能力及其当前面临的风险(如果有)的评估;

(c) 为实现名录目标所做的贡献;

(d) 为推广或促进遗产,尤其是执行遗产列入名录后须采取的措施所做的努力;

(e) 社区、群体及个人对遗产保护工作的参与以及他们对进一步保护遗产的承诺。

158. 缔约国报告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遗产的机构背景,包括:

(a) 参与其管理和/或保护的主管机构;

(b) 与遗产及其保护有关的社区或群体的组织。

159. 在上文第152段规定的最后期限之间,各缔约国应视需要及时响应委员会让其提供更多信息的特定要求。

V.2 缔约国关于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遗产的报告

160. 各缔约国应按照委员会的要求,向其提交关于其境内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遗产的现状报告,或者在特别紧急情况下,先与其磋商。缔约国应努力动员社区、群体及适当时有关个人尽可能广泛参与此等报告的起草过程。

161. 此等报告应在遗产列入名录后第四年的12月15日之前以及之后每四年一次,以共同准则为基础,采用秘书处拟订并经委员会通过的简化格式,提交委员会。在列入名录时,委员会可逐个制订优先于正常的四年周期报告的报告工作具体时间表。

162. 缔约国应报告遗产的现状,包括:

(a) 其社会和文化功能;

(b) 对其生存能力及其当前面临的风险的评估;

(c) 遗产保护工作的效果,尤其是申报时提交的保护计划的执行情况;

(d) 社区、群体及个人对遗产保护工作的参与情况,以及他们对进一步保护遗产的承诺。

163. 缔约国应报告保护列入名录的遗产的机构背景,包括:

(a) 参与其保护的主管机构;

(b) 与遗产及其保护有关的社区或群体的组织。

164. 在上文第161段规定的两个最后期限之间,各缔约国应视需要及时响应委员会让其提供更多信息的特定要求。

V.3 接收和处理报告

165. 当收到缔约国的报告后,秘书处应予以登记并确认收讫。如果报告不完整,将通知缔约国将其补充完整。

166. 秘书处在其每次例会前向委员会转交一份关于所有已收到报告的概要。概要和报告也将提供给缔约国供了解情况。

167. 在委员会审议报告的会议之后,报告将向公众公布,委员会在特殊情况下另有决定的除外。

V.4 《公约》非缔约国关于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遗产的报告

168. 本指南上文第157段至第159段和第165段至第167段应完全适用于其境内已宣布为代表作并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的遗产且已同意就此接受权利和义务的非《公约》缔约国的会员国。

169. 非《公约》缔约国会员国应在2014年12月15日之前以及之后每六年一次以指定格式将此等报告提交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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