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 委员会于认证后每四年审核一次相关咨询机构的贡献和承诺及其与委员会的关系,并将相关非政府组织的意见考虑在内。
95. 如委员会认为必要,审核时可决定终止与相关组织的关系。如果情势需要,可暂时中断与相关组织的关系,直至做出终止关系的决定。
咨询功能
96. 根据《公约》第九条第1款,经认证的非政府组织应具有向委员会提供咨询的功能,可应委员会邀请特别向其提供审查报告,供其评审以下方面时参考:
(a) 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材料;
(b) 《公约》第十八条所述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c) 国际援助申请;
(d) 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遗产项目保护计划的实施效果。
认证程序
97. 申请认证以向委员会提供咨询的非政府组织,应向秘书处提交以下材料:
(a) 组织说明,包括其正式全称;
(b) 主要目标;
(c) 详细地址;
(d) 成立日期或大致的存续时间;
(e) 活动所在国名称;
(f) 证明其所具备业务能力的文件,包括证明:
i. 活跃的正规成员制,形成一支因追求既定目标的共同愿望而联合起来的群体;
ii. 确定的注册地和及符合国内法律且得到认可的法人资格;
iii. 在纳入认证时已经存在并开展适当活动至少四年。
(g) 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活动;
(h) 其与社区、群体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从业人员合作的经历说明。
98. 认证申请应使用ICH-09表(可登陆 www.unesco.org/culture/ich 获取,或向秘书处索取)。申请材料还应包含、且只应包含要求提供的资料。秘书处应在委员会常会召开前至少四个月收到申请。
99. 秘书处应登记认证申请并不断更新经委员会认证的非政府组织名单。
第IV章 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徽标的使用
IV.1 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IV.1.1 总则
100. 为了切实有效地实施《公约》,缔约国应努力采取各种适当方式,确保相关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尊重,在地方、国家和国际各层面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并确保相互欣赏。
101. 鼓励所有各方在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定项目重要性的认识时,遵循以下原则:
(a) 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合《公约》第二条第1款中的定义;
(b) 相关社区、群体以及有关个人表示其自由意愿得到尊重并事先知情,同意提高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并保证最广泛地参与提高认识的行动;
(c) 提高认识的行动充分尊重享用这种遗产特定方面的风俗习惯,尤其是被视为隐秘和神圣的风俗习惯;
(d) 相关社区、群体以及有关个人应从提高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行动中受益。
102. 鼓励所有各方谨慎从事,确保提高认识的行动:
(a) 不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表现或表达形式脱离其背景或背离其本质;
(b) 不给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贴上与当代生活脱节的标签,也不以任何方式损害其形象;
(c) 不为任何形式的政治、社会、种族、宗教、语言或性别歧视进行开脱;
(d) 不助长对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知识和技能的盗用或滥用;
(e) 不导致可能危及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度商业化或不可持续的旅游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