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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

亚太中心

155. 缔约国报告国家层面为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更高认可度、更广泛尊重和更有效弘扬而采取的措施,特别是《公约》第十四条所述的措施:

(a) 教育、提高认识和宣传计划;

(b) 相关社区和群体内开展的教育培训计划;

(c)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能力建设活动;

(d) 非正规的知识传播手段;

(e) 保护自然场所和纪念地点的教育。

156. 缔约国报告其为实施《公约》在双边、分地区、地区和国际各层面采取的措施,包括国际合作措施,如《公约》第十九条所述的信息和经验交流以及其他共同行动。

157. 缔约国报告其领土上存在的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的所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现状。缔约国应努力确保相关社区、群体及有关个人尽可能广泛地参与此类报告的起草过程,报告则应针对各有关遗产项目作如下说明:

(a) 遗产项目的社会功能和文化功能;

(b) 对其生存能力及当前所面临风险(如果有)的评估;

(c) 为实现名录目标所做的贡献;

(d) 为推广或充实该遗产项目,尤其是为落实使该遗产项目最终列入名录而制定的必要措施所做的努力;

(e) 社区、群体及个人对遗产项目保护工作的参与及其对进一步保护该遗产项目的承诺。

158. 缔约国报告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录遗产项目的机构背景,包括:

(a) 参与管理和/或保护该遗产项目的主管机构;

(b) 与遗产项目及其保护相关的社区组织或群体组织。

159. 在上文第152段规定的截止期限之间,各缔约国应视需要及时响应委员会促其提供补充信息的具体要求。

V.2 缔约国关于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遗产项目的报告

160. 各缔约国应按照委员会的要求,或在特别紧急情况下经与委员会协商后,向委员会提交关于本国领土上存在的已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遗产项目的现状报告。缔约国应努力使相关社区、群体及有关个人尽可能广泛地参与此类报告的起草过程。

161. 此类报告一般应在遗产列入名录后第四年的12月15日之前,以共同准则为基础,采用秘书处编制并经委员会通过的简化格式,提交委员会,并于此后每四年提交一次。在列入名录时,委员会可在逐案审理的基础上制订一个优先于常规四年周期的报告工作具体时间表。

162. 缔约国报告遗产项目的现状,包括:

(a) 该项目的社会功能和文化功能;

(b) 对其生存能力及当前所面临风险的评估;

(c) 遗产项目保护工作的效果,尤其是申报时提交的保护计划的实施情况;

(d) 社区、群体及个人对遗产项目保护工作的参与情况,及其对进一步保护该遗产的承诺。

163. 缔约国应报告保护列入名录的遗产项目的机构背景,包括:

(a) 参与保护该遗产项目的主管机构;

(b) 与遗产项目及其保护有关的社区组织或群体组织。

164. 在上文第161段规定的截止期限之间,各缔约国应视需要及时响应委员会促其提供补充信息的具体要求。

V.3 报告的接收和受理

165. 秘书处收到缔约国的报告后,应予登记并确认收讫。如报告不完整,将建议缔约国补充完整。

166. 秘书处在委员会每届常会前向其转交一份关于所有已收讫报告的概述。概述和报告也将向缔约国公开,以供查阅。

167. 报告经委员会会议审议之后,均向公众公开,除非委员会视情况特殊不予公开。

V.4 《公约》非缔约国关于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遗产项目的报告

168 对于领土上存在已宣布为代表作并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项目、且已同意就此接受权利和义务的《公约》非缔约国,本指南上文第157段—第159段和第165段—第167段应完全适用。

169. 《公约》非缔约国应在2014年12月15日之前按照指定格式向委员会提交此类报告,并于此后每六年提交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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