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8 材料的审查
26. 审查包括评估申报、推荐和国际援助申请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标准。
27. 作为试行措施,委员会根据《公约》第八条第3款设立名为“审查机构”的咨询机构,负责审查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推荐,以及2.5万美元以上的国际援助申请。审查机构将向委员会提出建议,以便其作出决定。委员会在考虑公平地域代表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领域的情况下指定十二名成员组成审查机构,即:代表非委员会委员缔约国的六名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领域的合格专家和六个经认证的非政府组织。
28. 审查机构成员任期不得超过四年。每年,委员会应更换四分之一的审查机构成员。秘书处应至迟于委员会届会开幕三个月之前,将待补空缺职位通知各选举组的缔约国。相关选举组主席应至迟于届会开幕六周之前,将至多三名候选人的材料送达秘书处。一经委员会任命,审查机构成员应为所有缔约国和《公约》的利益秉公行事。
29. 关于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每次审查均应评估遗产项目的生存能力以及保护计划的可行性和充分度。同时,还应评估该遗产项目消失的风险,特别是由于缺乏保护和保障措施、或因全球化进程和社会或环境变迁所导致的遗产项目消失的风险。
30. 审查机构向委员会提交的审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建议内容:
- 将所申报遗产项目列入或不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 - 将所申报遗产项目列入或不列入代表作名录,抑或将其退回申报国,请其补充资料; - - 遴选或不遴选提议的计划、项目或活动;或者 - - 批准或不批准国际援助申请。 - 31. 秘书处将向委员会转交一份综述,包括所有申报项目,计划、项目和活动推荐,国际援助申请,以及摘要和审查报告。申报材料和审查报告也将提供给缔约国供其查阅。
I.9 特别紧急情况下需受理的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
32. 在特别紧急情况下,按照U.6标准,委员会主席团可以请相关缔约国加快提交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提交后,委员会当与相关缔约国协商,根据委员会主席团制订的逐案受理程序,尽快评审申报材料。遗产项目所在的任何缔约国、任何其他缔约国、相关社区或咨询组织均可提请委员会主席团关注特别紧急的情况。相关缔约国应得到及时通知。
I.10 委员会对材料的评审
33. 委员会按照可用的资源和评审能力,提前两年确定下两个周期内可处理的申报材料数量。此上限应用范围应包括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申报材料、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推荐和2.5万美元以上的国际援助申请。
34 在该上限总数范围内,委员会应尽最大可能评审每个申报国的至少一份申报材料,优先评审:
i. 尚无遗产项目列入名录、尚无优秀实践入选或尚无2.5万美元以上国际援助申请获得批准国家的申报材料,以及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申报;
ii. 多国联合申报材料;以及
iii. 与同一周期其他申报国相比,在列入名录的遗产项目、入选的优秀实践或2.5万美元以上国际援助申请获得批准数量最少国家的申报材料。
申报国在同一周期提交多份申报材料时,应表明所希望评审的优先顺序,同时也提请申报国优先考虑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35 委员会在评审之后决定:是否将某一遗产项目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是否将某一遗产项目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抑或是将申报材料退回申报国,请其提供更多资料;是否遴选某一计划、项目或活动作为优秀保护实践;以及是否批准2.5万美元以上国际援助的申请。
36. 委员会决定退回申报国以提供更多资料的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申报项目,经更新和补充后可在以后的申报周期内重新提交委员会评审。
37. 如果委员会决定某一遗产项目不应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则该遗产项目在四年之内不应向委员会再度申报列入该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