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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

亚太中心

I.4 国际援助的申请资格和评选标准

8. 所有缔约国均有资格申请国际援助。向缔约国提供用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援助,是对国家层面保护工作的补充。

9. 委员会可根据可用资金情况,接收、评审、批准《公约》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分别述及的任一目的和任一形式的国际援助申请。优先考虑以下国际援助申请:

(a) 保护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项目;

(b) 根据《公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编制清单;

(c) 支持在国家、分地区和地区层面开展的旨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d) 筹备性援助。

10. 委员会评审国际援助申请时,应考虑公平的地域分配原则,兼顾发展中国家的特殊需要。委员会还可考虑:

(a) 该申请是否涉及到双边、地区或国际层面的合作;和/或,

(b) 援助是否会产生增值效应,是否会刺激其他来源进行资金和技术投入。

11. 可依《公约》第二十二条(紧急援助)规定,在紧急情况下给予《公约》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所述的国际援助。

12. 委员会将根据以下标准决定是否给予援助:

A.1 相关社区、群体和/或相关个人均参与拟订申请,并尽可能广泛地参与实施拟议活动及其评估和后续工作。

A.2 申请援助数额适当。

A.3 拟议活动策划详密、切实可行。

A.4 项目可能产生持久效果。

A.5 受益缔约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分担国际援助的活动费用。

A.6 该援助旨在建设或加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能力。

A.7 受益缔约国业已实施此前受资助的活动(如有),并符合与之相关的各项规定及适用的全部条件。

I.5 多国联合申报材料

13. 如果遗产项目存在于一个以上缔约国领土之上,则鼓励相关缔约国联合提交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多国申报材料。

14. 委员会鼓励提交分地区或地区计划、项目和活动以及处于地理上非毗邻地区缔约国共同开展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缔约国这些推荐可单独或联合提交。

15. 缔约国的国际援助申请可由两个或多个缔约国向委员会联合提交。

I.6 对已列入遗产项目的扩展或缩减

16. 对已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项目,应其所在缔约国的请求,经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同意,可将该遗产项目扩展至国内和/或国外的其他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

17. 对已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或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项目,应其所在缔约国的请求,经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同意,可在国家和/或国际层面对该遗产项目予以缩减。

18. 相关缔约国提交新的申报材料,证明经扩展或缩减后的遗产项目符合全部列入标准。此类申报应按照既定的申报程序和截止期限提交。

19. 如果委员会根据新的申报材料决定列入该遗产项目,则该新列入遗产项目应取代原有遗产项目。如果委员会根据新的申报材料决定不列入该遗产项目,则原先列入的遗产项目保持不变。

I.7 材料的提交

20. ICH-01表用于申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ICH-02表用于申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ICH-03表用于申报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21. 缔约国可申请筹备性援助,用于编制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材料和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推荐材料。

22. 就筹备性援助而言,ICH-05表用于申请为编制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材料的筹备性援助,ICH-06表用于申请为编制供委员会遴选和推广的计划、项目和活动推荐的筹备性援助。关于国际援助的其他任何申请,无论申请额大小,均应填交ICH-04表。

23. 所有表格均可从www.unesco.org/culture/ich下载,或向秘书处索取。申报材料应仅包括表格所要求的信息。

24. 申报缔约国应使相关社区、群体以及有关个人参与申报材料的准备工作。

25. 缔约国可在委员会评审之前随时撤回已经提交的申报材料,其按照《公约》享有国际援助惠益的权利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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