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11 遗产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名录或从一个名录中除名
38. 一个遗产项目不可同时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缔约国可申请将一个遗产项目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名录。此类申请必须证明该遗产项目符合申请转入名录的所有标准,同时,申请须按既定程序和申报期限提交。
39. 如委员会对一项保护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之后,确认某一遗产项目不再符合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一项或多项列入标准,则应将该遗产项目从名录中删除。
40. 如委员会认为某一遗产项目不再符合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一项或多项列入标准,则应将该遗产项目从名录中删除。
I.12 已列入遗产项目名称的修改
41. 一个或多个缔约国可申请修改已列入名录的遗产项目名称。此类申请最迟应在委员会届会三个月以前提交。
I.13 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遴选
42. 缔约国凭借援助或独立实施选定的计划、项目和活动时,通过国际合作制订保护措施,并为实施这些措施创造有利条件,形成了一些良好做法和模式,委员会应鼓励对这些做法和模式进行研究、记录、出版和传播。
43. 委员会应鼓励缔约国为实施这些计划、项目和活动创造有利条件。
44. 委员会除为选定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登记造册以外,还应为所采取的措施及方法、可以总结的经验等编制并提供相关资料。
45. 委员会应鼓励对其选定的计划、项目和活动所涉及的保护措施的成效进行研究和评估,并应促进此类研究与评估方面的国际合作。
46. 委员会应根据从此类各种保护计划、项目和活动中所取得的经验教训,就优秀保护实践提供指导,并就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提出建议(《公约》第七条第(b)项)。
I.14 国际援助
47. 2.5万美元以下的国际援助申请(筹备性援助申请除外)和数额不限的紧急申请可以随时提交。
48. 秘书处应评估申请材料是否完整,可要求提供缺失信息,并将评审申请材料的大致日期通知申请缔约国。
49. 包括筹备性援助在内的2.5万美元以下的申请由委员会主席团评审和批准。
50 2.5万美元以上的紧急申请由委员会主席团评审和批准。为确定某一国际援助申请是否属于符合主席团优先审议条件的紧急申请,当缔约国因灾难、自然灾害、武装冲突、严重疫情或者任何其他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作为该项遗产持有者的社区、群体或适当个人产生严重后果的自然或人为事件,仅凭一己之力,无法克服任何境况时,应认为存在紧急情况。
51. 2.5万美元以上的申请由上文27段所述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再由委员会评审和批准。
52. 决定作出之后,秘书处应在两周内将给予援助的决定通知申请缔约国。秘书处应与申请缔约国就援助细节达成协议。
53. 援助将接受相应的监督、汇报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