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15 时间表——程序概览
54. 第1阶段: 筹备和提交
当年 3月31日 编制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申报材料和最能体现《公约》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公约》第十八条)推荐的筹备性援助申请的截止期限。
第一年 3月31日 秘书处接收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申报材料、计划、项目和活动推荐和2.5万美元以上国际援助申请的截止期限。此日期之后收到的材料将在下一周期评审。秘书处将收到的材料原文公布在《公约》网站上。
第一年 6月30日 秘书处受理申报文件的截止期限,包括登记并确认收讫。如果申报文件不完整,将请缔约国补充完整。
第一年 9月30日 缔约国向秘书处提交缺失信息、将申报材料补充完整的截止期限。如果申报材料仍不完整,将退回缔约国,以在随后的周期补充完整。秘书处收到缔约国根据补充材料要求修订的申报材料后,将其在线公布并替换原先收到的材料。其英文或法文译文在备妥后,也在线公布。
55. 第2阶段: 审查
第一年 12月至第二年5月 审查机构审查申报材料。第二年 4月至6月 审查机构召开最后审查会议。委员会届会四周前 秘书处将审查报告转呈委员会委员并在线公布,以供查询。
56. 第3阶段: 评审
第二年 11月 委员会评审申报、推荐和申请材料,并作出决定。
I.16 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遗产项目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57. 根据《公约》第三十一条第1款,在缔约国大会通过本业务指南后,委员会应自动将《公约》生效前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所有遗产项目纳入《公约》第十六条所述的名录。
58. 这一规定适用于领土上存在一项或多项宣布为代表作遗产项目的所有国家,无论其是否是《公约》缔约国。有宣布为代表作纳入名录的非缔约国享有《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并承担所有义务,但这些权利和义务只适用于其领土上存在的遗产项目。这些国家须书面表示同意,并明了这些权利和义务不得单独援引或适用。
59. 总干事应向领土上已宣布为代表作遗产项目的所有非缔约国通知本业务指南通过事宜及其各项要求,即:根据《公约》第十六条第2款,这些遗产项目应与将来列入名录的遗产项目享有同等地位,同时按照本业务指南所规定的方式,在接受监督、从一个名录转入另一名录以及撤回等方面,受同一法律制度的约束。
60. 在上述通知中,总干事还将按照委员会的授权,同时请非缔约国在一年内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同意按上文第58段和第59段所述的方式,接受《公约》规定的权利,承担义务。
61. 相关非缔约国表示接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通知应呈交担任《公约》保管人之职的总干事,而此通知也表明将已宣布为代表作的有关遗产项目置于《公约》整套法律制度的管辖之下。
62. 如果《公约》非缔约国拒绝在一年内书面同意因其领土上存在已纳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项目而接受《公约》规定的权利且拒绝承担义务,委员会应有权将这些遗产项目从名录中撤出。
63. 如果《公约》非缔约国在一年之内未对通知做出回应或对其意向保持沉默,或者未能明确表示同意,则委员会将视其沉默或无回应为拒绝,并据此采用上文第62段的规定。但是,因不可控制因素导致该国无法通报其接受抑或拒绝的情况除外。
64. 如果已宣布为代表作并纳入名录的某一遗产项目同时存在于《公约》一缔约国和一非缔约国领土上,则应将其视为受益于《公约》所确立的整套法律制度,而总干事应按照委员会的授权提请非缔约国同意《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在非缔约国会员国没有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况下,委员会有权要求其不得采取可能损害已宣布为代表作的相关遗产项目的任何行动。
65. 委员会应按照本业务指南所规定的方式和手续向大会报告在这一方面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