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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

亚太中心

IV.1.2 地方和国家层面

103. 鼓励缔约国制定并通过基于《公约》和本业务指南各项规定的道德准则,确保以适当方式提高对其各自领土上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

104. 缔约国应特别通过运用知识产权、隐私权和其他适当的法律保护形式,在提高对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和从事商业活动时,努力确保创造、传承和传播该遗产的相关社区、群体和有关个人的权利得到应有的保护。

105. 缔约国应努力通过一切适当途径,使公众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及其面临的危险,和按照《公约》开展的各种活动。为此,鼓励缔约国:

(a) 支持媒体推广活动,并运用各种传媒形式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

(b) 支持举办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专题讨论会、讲习班、公共论坛和研讨会,举办展览、节庆、非物质遗产日和知识竞赛等;

(c) 支持个案研究和田野调查,传播相关信息;

(d) 推动制定政策,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从业者的公众认知;

(e) 推动和支持建立业界协会,促进协会之间的信息交流;

(f) 制定政策认可在其领土上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对本国文化多样性和财富创造的贡献;

(g) 支持制定并实施旨在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认识的地方政策。

106. 缔约国应特别努力采取措施,支持推广和传播委员会根据《公约》第十八条选定的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

正规和非正规教育措施

107. 缔约国应努力通过一切适当的手段,运用教育和信息计划,以及能力建设活动和非正规知识传播手段,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认可、尊重和弘扬(《公约》第十四条第(a)项)。特别鼓励缔约国实行具有以下目的的措施和政策:

(a) 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融合与文化间对话工具的作用,促进包括本地语言在内的多语言教育;

(b) 在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编写的学校课程中讲授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编制书籍、光盘、录像、文献纪录片、手册或宣传册等适宜的教学和培训材料;

(c) 提高教师讲授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的能力,并为此编制指南和手册;

(d) 请家长和家长协会为学校教授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的专题和教学单元出谋划策;

(e) 让从业者和传承人参与制订教育计划,并请他们到学校和教育机构讲解其遗产;

(f) 让青年人参与自己所在社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收集和宣传工作;

(g) 承认以非正规形式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知识和技能的价值;

(h) 利用参与式教育方法以及游戏、家庭辅导和见习培训等实用方法,让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充分体验;

(i) 设计夏令营、开放日、参观、摄影摄像竞赛、文化遗产旅游,或由学校组织的到展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必需的自然场所和纪念地点旅行等活动;

(j) 在适当情况下充分利用信息和传播技术;

(k) 在高等院校讲授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促进跨学科的科学、技术和艺术研究活动,并制订研究方法;

(l) 通过向青年人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个人和职业发展的重要性,为他们提供职业指导;

(m) 对社区、群体或个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小型企业管理方面的培训。

社区中心和协会、博物馆、档案馆及其他类似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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