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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业务指南

亚太中心

简称  
委员会 政府间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委员会
公约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总干事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总干事
基金 非物质文化遗产基金
大会 《公约》缔约国大会 
代表作 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代表作名录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缔约国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
 教科文组织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
 急需保护名录  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第I章 国际层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合作与国际援助

I.1 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列入标准

1. 要求申报缔约国在申报材料中证明拟议列入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遗产项目符合以下所有各项标准:

U.1 该遗产项目属于《公约》第二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U.2 (a) 尽管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和缔约国做出了努力,但该遗产项目的生存能力仍然受到威胁,因此该遗产项目急需保护;或者

(b) 该遗产项目面临严重威胁,若不立即保护,将难以为继,因此,该遗产项目特别急需保护。

U.3 制订保护计划,使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能够继续实践和传承该遗产项目。

U.4 该遗产项目的申报得到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尽可能广泛的参与,尊重其意愿,并经其事先知情同意。

U.5 该遗产项目已按《公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一清单。

U.6 在极为紧急的情况下,经与有关缔约国充分协商,根据《公约》第十七条第3款,将该遗产项目列入名录。

I.2 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列入标准

2. 要求申报缔约国在申报材料中证明拟议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遗产项目符合以下所有各项标准:

R.1 该遗产项目属于《公约》第二条定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R.2 将该遗产项目列入名录,有助于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见度,提高对其重要意义的认识,促进对话,从而体现全世界的文化多样性,并有助于见证人类的创造力。

R.3 制订的保护措施对该遗产项目可起到保护和宣传作用。

R.4 在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尽可能最广泛的自由参与下,且经其事先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该遗产项目得以申报。

R.5 该遗产项目已按《公约》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列入申报缔约国境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某一清单。

I.3 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计划、项目和活动的遴选标准

3. 鼓励缔约国向委员会推荐最能体现《公约》原则和目标的国家、分地区或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计划、项目和活动,以供遴选和推广。

4. 委员会在每一届会议上均可明确征集具有《公约》第十九条所述的国际合作特色和/或注重保护工作的特定优先方面的推荐。

5. 此类计划、项目和活动向委员会提交以供遴选和推广时,既可以是业已完成的,也可以是正在进行当中的。

6. 委员会在遴选和推广保护计划、项目和活动时,应特别关注发展中国家的需要和公平的地域分配原则,同时加强南南合作和北南南合作。

7. 委员会应从向其提交的推荐中遴选出最符合以下所有各项标准的计划、项目或活动:

P.1 该计划、项目或活动涉及《公约》第二条第3款定义的保护措施。

P.2 该计划、项目或活动促进了地区、分地区和/或国际层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协调。

P.3 该计划、项目或活动体现了《公约》的原则和目标。

P.4 该计划、项目或活动证明有助于促进对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存续力的成效。

P.5 计划、项目或活动得到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的参与,尊重其意愿,并经其事先知情同意,正在或业已实施。

P.6 该计划、项目或活动视情况可成为分地区、地区或国际保护活动的范例。

P.7 如果计划、项目或活动入选,申报缔约国、实施机构和相关社区、群体,或有关个人愿意配合传播优秀实践。

P.8 该计划、项目或活动的经验与其效果评估密切相关。

P.9 该计划、项目或活动主要用于满足发展中国家的特定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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